直属封臣是从国王处直接保有封地,其转让封地的行为于国王而言影响最大,也最为让国王重视。为此,早在1256年,国王就对直属封臣转让封地的行为给予了限制,1256年7月15日,亨利三世颁发给所有英格兰各郡的令状[86]如是写道:
鉴于出现有人依照那些从国王处保有男爵领地或封地之人的意愿而进占直接从国王处保有的封地,致使国王丧失了监护权以及土地复归的权益,并且那些保有封地之人履约能力不足以致不能充分履行基于封地的义务,致使王室利益遭受较大损害。我们不希望再遇到这样的问题。基于此,依照建议,特下令:
任何人无论是通过购买还是其他方式从我们处保有封地,在没有得到我们的允准以及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占该封地或男爵领地。
而且我们也严格要求你们以对国王的忠诚以及你的职位发誓保证:未经我们的允准以及特别许可,不得允许任何人进占可能从我们处直接保有的(原本由你所保有的)任何男爵领地或其他封地。
如果任何人违背此规定,(未经允准)进占了任何男爵领地,则你们有权占有他们以上述方式所进占的封地,在你们监管下保持安全,直到我们予以保护……
在该令状的序言中已表明,颁发此令状是因为直属封臣不受控制的自由转让行为损害了国王的附属性权益。王室对直属封臣转让行为的控制并非是完全禁止他们的转让,而是“光明正大”地要求:由于你们的转让行为给我造成了损失,为此我命令从今以后你们转让封地需经我国王的许可,获得特许状(license)。从1256年后,王室特许状案卷中包含了大量的确认以及批准封地转让的特许、许可状。[87]
此时就涉及一个重要问题:1256年的法令明确规定,直属封臣转让封地需经国王许可,颁发特许状。而1290年的《封地买卖法》规定封地可以以同级转让的方式自由转让,那么直属封臣是否在《封地买卖法》的管辖之内?
《封地买卖法》中规定:“任何自由民按其意愿出让其全部或部分土地以及保有物被视为合法。”但是该表述相当模糊,虽然直属封臣属于自由民,理论上具有自由转让封地的权利,但是1256年的法令明确要求直属封臣须经国王同意才可转让封地,如果《封地买卖法》中适用对象包括直属封臣,国王为何不更加明确地予以说明呢?(www.xing528.com)
从爱德华一世时期及其继任者直到1310年国王授予直属封臣转让封地的特许状以及那些没有特许状就转让而经过受让人缴纳罚金后颁发的赦免状(pardon)的数据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1273—1310年直属封臣转让情况
续表
注:license:特许状;pardon:赦免金;estatein fee:自由继承(非限嗣继承)地产;estateintail:限嗣继承地产;estatefor terms of years or life:年限/终生保有地产。[88]
表1显明,1290年之后,国王依旧向转让封地的直属封臣颁发特许状,在直属封臣转让未获得特许状后,仍需要缴纳赦免金(pardon),而且特许状远比之前的数量要多。可见,直属封臣转让封地的行为依旧需要国王的特别允准,因此1290年《封地买卖法》所说的封地自由转让实际并不包括直属封臣。
因此,对于直属封臣而言,处境是复杂的,首先,法案中禁止了封臣的次级分封,一定程度上有益于保障他们在封地上的权益;但是在封地转让问题上,他们若要转让封地,需经国王的许可。由此,我们可以谨慎地认为,正如该法的前言所说,在王国大贵族的提议之下出台该法,是大贵族维护自己利益的主张,其中禁止封臣次级分封、禁止封地沦为死手保有的规定也都有利于保障作为领主之贵族的利益。但是国王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虽然允许封臣自由转让封地,对于直属封臣的自由转让却依旧需要经国王的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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