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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型:非限嗣继承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封建制建立初期,人身依附性关系占据主导地位,封臣对土地的保有仅及于保有人的终身,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死亡都会导致保有制关系的终止,而当事人基于保有制关系取得的权益也随之消灭。因此,《封地买卖法》规定,对于以次级分封形式转让封地的限制仅及于非限嗣继承保有地。

土地类型:非限嗣继承

封建制建立初期,人身依附性关系占据主导地位,封臣对土地的保有仅及于保有人的终身,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死亡都会导致保有制关系的终止,而当事人基于保有制关系取得的权益也随之消灭。正如霍兹沃斯所言:12世纪时,终身地产是保有制下唯一的,也是保有人在土地上所能取得的最大的一种地产形式。[65]亨利一世时期,法律逐渐确认封臣对封地的保有具有可继承性,领主也在封赠土地时用“to a and his heirs”的术语指明将土地封赐给保有人及其继承人保有。此时保有人所取得的“既非终身性保有,也非以租赁的方式持有,也不是以继承人监护人的身份持有,他所保有的是可继承的、属于自己的权益”。[66]为了将这种保有地产的类型与其他形式的地产相区别,人们开始用“fee simple”一词指称该地产,其中“fee”表示地产的可继承性,“simple”最初指领主在封赐时对于地产的继承人没有任何的限制,后逐渐用来表述这种封赠所设定的地产的性质。[67]

在自由继承地产下,保有人对于封地享有最大的权益形态,因此如果封臣以次级分封的形式将非限嗣继承保有地分封出去,封臣对于该封地也就仅享有领主权,领主所享有的义务以及附属性权利也将有可能落空。反之,如果封臣保有的地产是终身性地产或者限嗣继承地产(fee tail)[68],即便封臣以次级分封的形式将其封赠,由于这些地产并非永久地从封臣保有的封地中分离,一旦条件成就(对于限嗣继承来说,就是限定的条件未成就),封地仍将按照程序复归到出让人或其继承人手中。这些地产的次级分封对于领主而言的损害要比非限嗣继承保有地的次级分封小得多。因此,《封地买卖法》规定,对于以次级分封形式转让封地的限制仅及于非限嗣继承保有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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