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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土地死手保有:限制仍然存在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封臣将封地转让,对领主利益危害最大的便是将封地转让给教会,不仅使得封地之上的义务落空,附属性权利也成为镜花水月。同时,法案中提到“先前所制定的禁止土地死手保有法案”,回溯历史会发现,国王大贵族对于封臣将封地转让给教会的禁止由来已久。亨利三世在位初期,封建领主就试图限制封臣向教会的转让土地。[63]可见,在《封地买卖法》颁布之前,王室就试图规制向教会转让封地的行为,《死手保有法》是其典型标志。

禁止土地死手保有:限制仍然存在

封臣将封地转让,对领主利益危害最大的便是将封地转让给教会,不仅使得封地之上的义务落空,附属性权利也成为镜花水月。因此,《封地买卖法》虽然允许封臣可自由转让封地,但禁止封地成为死手保有(Mortmain)。

同时,法案中提到“先前所制定的禁止土地死手保有法案”,回溯历史会发现,国王大贵族对于封臣将封地转让给教会的禁止由来已久。

亨利三世在位初期,封建领主就试图限制封臣向教会的转让土地。1217年大宪章第39条所规定的禁止自由民因转让封地而导致无法履行领主义务的规定,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是针对所有转让行为,但封臣在向教会的转让时,领主所遭受的利益损害更大,也更能“满足”该条款的规定,因此该条款逐渐地主要针对封臣以自由教役保有的方式向教会转让封地的行为。[59]

其次,大宪章第43条规定:任何人将其封地转让给教会,同时又从教会处保有该封地的行为非法;同样,无论是哪个教会(抑或修道院)接受任何人的封地并将它再次授予给出让人,也是违法的。任何人在将来以这样方式将封地转给任何宗教场所并因此被宣告为有罪,则从该封地之上所获得的收益将会被没收,由封地原有的领主没收该封地。

这反映出当时封臣借向教会转让封地而规避领主义务的一种方式:封臣将其从领主处保有的封地转让给教会,然后教会又将该封地以向自己保有的方式封授给封臣。经过这样的运转,封臣虽然依旧占有着该封地,但此时的直接领主是教会;对领主而言,失去了能从其原来封臣处获得的义务及附属性权益。

但是这样的规定不能完整、有效地保护领主的利益,因为它仅是针对封臣向教会转让封地的一种特殊情形。

因此,领主对于封臣向教会转让封地的问题抱怨依旧,1258年的“贵族请愿”(petition of barons)[60]第10章要求:宗教人士不得在违背公爵或伯爵等意愿的情况下进占其封地,因为(这种行为)导致领主们丧失了监护权婚姻指定权、继承金以及土地复归权。(www.xing528.com)

这一请愿最终纳入到1259年威斯敏斯特条例的第14章。[61]其中规定:宗教人士在未经从其保有封地之直接领主的允准下进占该封地为非法。

该条对于领主因封地向教会转让而导致附属性权益损害作了明确规定。而且,该条文中所使用的语词表明领主有权对这样的转让予以许可,并且当领主的权益受损时,领主有权拒绝对其许可。

1279年,爱德华一世颁布的《死手保有法》(Statut’DeVirisReligiosis)对领主利益的保护更加完善。该法是以国王签署给皇家民事法庭法官们令状的形式加以公布,并要求他们研读此法案,严格遵循之。[62]主要内容有两条:

首先是禁止土地沦为死手地。法律规定:没有直接领主的允准及同意,教士不得进占领主的封土;同时,无论僧俗人士,任何人不得利用买卖土地或保有地,或者表面上以赠与、租赁等形式,或者以其他策略、欺诈等方式而使得这样的土地或保有地陷入死手保有。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违背此法的救济规制:直接领主在封地如此转让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进占该封地,并且作为可继承的封地而占有;如果直接领主因疏漏未能进占该封地,则它的上一个领主可在半年内像直接领主那样进占该封地。以此类推,倘若自该封地转让死手之日起一年零一天内,任何中间领主均未行使进占权,则国王可以亲自进占该封地。[63]

可见,在《封地买卖法》颁布之前,王室就试图规制向教会转让封地的行为,《死手保有法》是其典型标志。《封地买卖法》首先重述了之前的规定,同时它也进一步限制了封地向教会的转让,“它规定受让人须向原领主履行该封地原有的封建义务,因而土地沦为仅提供精神义务的死手地就更加地不可能”[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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