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3世纪,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买卖逐渐增多,麦克法兰通过大量的史料证明,此时的英格兰存在着一个活跃的土地市场[53]。[54]该条规定被认为是英格兰法律史上首个明确限制封地转让以支持领主利益的规定。换言之,如果封地的转让并未导致义务履行的不能,则这样的转让行为依旧是合法的。贵族会议顺应时势,承认了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自由性。从而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买卖的合法化。
13世纪,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买卖逐渐增多,麦克法兰通过大量的史料证明,此时的英格兰存在着一个活跃的土地市场[53]。封地转让的兴盛也可以从该法颁布之前的相关规范中体现,1217年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自此以后,若因其赠与或者出售封地,使得剩余封地不足以支持领主在其封地之上的义务,这样的赠与或者出售封地行为非法。[54]
该条规定被认为是英格兰法律史上首个明确限制封地转让以支持领主利益的规定。[55]也从侧面表明,在当时封臣将封地转让的行为已十分普遍,以致国王不得不对此行为进行约束;而且,该条规定并非是对转让封地行为的全部禁止,只是强调封臣不能因为转让封地而导致无法履行对领主的义务。换言之,如果封地的转让并未导致义务履行的不能,则这样的转让行为依旧是合法的。
随着社会的稳定,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衰落、义务货币化等现象使得土地上的经济利益愈发重要,封地转让行为也更加地普遍。正如马克垚先生通过考证表明,12世纪,英国封建主买卖土地的现象已并非少见。在12、13世纪贝德福郡世俗领主庄园,可以探明其归属变化的67个庄园中,49个庄园是出卖的,由于没收和继承而更换主人的占少数。伍斯特郡的118个庄园中,16个庄园是出卖的,亨廷顿郡的101个庄园中,78个是可以出卖的。[56](www.xing528.com)
可见在当时,土地买卖实际上已经成为地产转移的主要方式。贵族会议顺应时势,承认了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自由性。《封地买卖法》规定:自由人可以合法地按其意愿出让其全部或部分土地以及保有地,而无需领主的同意。从而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买卖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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