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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臣和封土关系的变化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封地的获得是为了履行一定的义务,宣誓效忠于领主是封臣获得封地的必要条件。封授封土给封臣的风俗日益普遍化,封臣对封土的渴望日趋炽盛,使得封土的封授成为人们充当封臣的真正原因。封臣与领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弱,对于封地的认识也相应发生变化。1100年,亨利一世宣布,当他的封臣死亡时,其继承人无需和国王重新进行协商,亦无需进行占有交付仪式,而仅需缴纳一笔合适的继承权利金即可继承原持有人的土地权益。

封臣和封土关系的变化

从封建制的本源来看,封土的封授具有人身依附的特性,采邑不是附庸的私有财产,只是委托给他以换取严格意义上的人身义务。[25]封土与义务相联系,封君期望从特定的封臣那里得到义务,封土转让会使这种义务难以履行或者不可能履行。[26]因此,最初封臣没有任何权利出卖或者放弃封土。

封地的获得是为了履行一定的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宣誓效忠于领主是封臣获得封地的必要条件。但从9世纪开始,在封土-封臣关系中,封土中的“物”的因素逐渐发挥根本性作用。封授封土给封臣的风俗日益普遍化,封臣对封土的渴望日趋炽盛,使得封土的封授成为人们充当封臣的真正原因。[27]因此逐渐就形成附庸持有封君的封土,他的义务是由封土决定的义务。逐渐地,原有的封建封君封臣体系中的人身依附色彩减弱。

封臣与领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弱,对于封地的认识也相应发生变化。正如派普斯所言:“从理论上讲,在君主与封臣这样的政体之下,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君主所有,其余人只能有条件地拥有土地。地产被封臣作为采邑而持有,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君主……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附带条件的土地保有权在不可抗拒的力量的推动下演化成为完全的所有权……早在公元10世纪、11世纪,在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德国,封臣将采邑传给后代就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尽管这些世袭采邑按规定不能进行让渡,实际上到了12世纪,让渡这些财产的做法已经变成了十分普遍的现象。通过这种方式,采邑就无声无息地变成了私有财产。”[28]

从诺曼征服到12世纪,土地持有人对土地的权利不可继承。如土地持有人死亡,土地将重回领主之手。持有人的继承人欲取得对土地的权利,须经领主认可,并向领主效忠。而且,该继承人和领主之间另外必须进行一次正式交付占有(delivery of seisin)仪式。此外,新的持有人应向领主缴纳一笔继承金(relief)。具备上述要件后,持有人的继承人始取得对该土地的权利。(www.xing528.com)

1100年,亨利一世宣布,当他的封臣死亡时,其继承人无需和国王重新进行协商,亦无需进行占有交付仪式,而仅需缴纳一笔合适的继承权利金即可继承原持有人的土地权益。[29]此例一开,各级领主纷纷效仿。此种实务做法很快成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即当持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仅需缴纳一笔继承金即有权继承持有人的土地权益,不以领主同意及举行交付占有仪式为要件。到12世纪末,继承人的这一权利已牢固确立,他们可经由诉讼方式保护该权利,只要他们一直在向领主提供劳役并向领主效忠。对于继承人的这一权利,领主们并未表示太大反对,因为领主能从土地中获得的利益并未受到影响。因此,到1200年左右,土地的可继承成为普遍观念。

随着封地的可继承,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逐渐发生变化,他们之间新的联系纽带就已不再是先前的人身依附,而是土地。正如冈绍夫所总结的:当忠诚依附于可转让的地产,而不是附属于那些难以让渡的地产——这些地产在过去只是为了便于得到封臣义务——时,他实际上已不再是人身义务,而成为待价而沽的商品。其结果是,忠诚失去了稳定性,乃至其存在的理由。[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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