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下,领主将封地封授给封臣,封臣以保有(hold)的形式从领主处领有土地。保有制(tenure)在拉丁语中为tenor或tenor investiture,本义指领主封授土地时设定的条件。在英国土地法上,用该词表示保有人(tenant)以某种义务为条件向领主持有土地。[19]
1066年以后,威廉一世依照封臣-封土制在英格兰建立了封建土地保有制。征服者威廉占领英格兰后,宣布自己不仅是整个王国的首领,也是整个王国土地的所有者,一切地产皆从国王处保有。在征服过程中,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国王将部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军事随从和贵族、教士等持有。接受封地的军事随从及教、俗贵族就成为国王的直属封臣(tenant in chief或称tenant in capite[20]),他们须向国王履行各种封建义务(services)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的附属性义务(incidents)[21]。双方以土地的封赠和保有为基础结成土地保有制关系。这些直属封臣又将从国王处保有的部分封地再次分封,受封赠者以履行某种义务为条件从直属封臣处保有土地,直属封臣便成为受封赠者的领主。这一创设新的土地保有的过程称之为次级分封(subinfeudation)。[22]
举例而言,国王将伦敦郡与威尔特郡封赠给甲,甲将威尔特郡封赠给乙,乙再将威尔特郡的索尔兹伯里封赠给丙,丙直接占有索尔兹伯里,予以耕种。此时,甲即是从国王处直接保有封地的直属封臣,丙则是直接占有耕种土地的保有人,而乙向上是从甲处保有封地的封臣,向下则是丙的领主。丙从乙处保有封地,这样在土地的直接保有者与国王之间的人被称为中层领主(mesne lord),同时也是国王的次级封臣(subtenants)。依此形式,经过不断封授,在国王与直接耕种土地的保有人之间按照封建体系便形成了层层的封地保有制关系。理论上,法律对于土地的再分封并无限制,因此在同一块土地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保有制关系。上述举例中,对于索尔兹伯里这块土地上就形成了国王—甲、甲—乙、乙—丙3重土地保有制关系。梅特兰记载,爱德华一世在位期间,在同一块土地上甚至曾同时存在8重保有制关系。[23](www.xing528.com)
根据封臣向领主提供义务内容的不同,保有制也不尽相同。通常而言,封臣向领主保有封地的形式包括骑士役保有(knight services)、教役保有(frankalmoign)、侍君役保有(serjeanty)、农役保有(socage)这四种形式。[24]
值得注意的是,保有形式的不同并非指的是土地类型的不同。同一块土地上本身可能同时被骑士役和农役两种形式保有。举例而言,甲从国王处以骑士役保有的方式保有某块封地,同时,他也可以将该封地以农役保有的方式封授给乙。此时,基于同一块土地,甲是向国王承担一定的军事义务,而乙则基于该块土地向甲承担的是支付固定地租、完成固定量农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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