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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主义的起源及特点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后这样的制度逐步推广成为社会的主要形态,后世学者将这一社会状态称之为封建主义。封地的获得是以封臣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前提,换言之,授予封地并非是领主的奖赏,而是让封臣为了履行某种义务。佃领地由封君无偿地授予封臣,以便封臣维持合法生计,并为封臣提供一种手段,为封君提供所要求的义务。封建主义是由一个统领封臣军队的征服者输入英格兰的。

封建主义的起源及特点

1.何为封建主义

维诺格拉道夫(Vinogradoff)曾说,正像城邦国家(city-site)对于古代社会所具备的意义一样,封建化的国家和社会组织形态是中世纪制度方面的支配性因素。[2]

中世纪早期,随着日耳曼蛮族的入侵、罗马帝国的覆灭,欧洲大陆陷入了内部纷争和外部入侵的双重危机。[3]连年的混乱使得民众和贵族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这种状态下催生了具有人身依附特征的委身关系出现。那些需要保护的人,会到更强大的邻人那里寻求保护,这样的行为被称为“委身”(commendation)。基于人身依附所形成的委身制中,依附者往往称为封臣(tenant),被依附者称为封君(lord)。封君和封臣关系一旦结成,双方就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封臣需要效忠封君并为封君作战效力,封君则保护封臣,在衣食上酬劳封臣。随后这样的制度逐步推广成为社会的主要形态,后世学者将这一社会状态称之为封建主义(feudalism)。[4]

现代学者一般认为,封建主义源于墨洛温王朝时期的法兰克王国,尤其是卢瓦尔河与莱茵河之间的加洛林帝国故土,是由罗马与日耳曼因素“均衡综合”产生的地方。[5]

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将这样的委身制原则最大限度地推行到所有社会关系中:法兰克君主国在一定程度上是随着查理曼大规模领土扩张形成的,它缺乏一个有效的管理制度,国家结构无力应对它必须完成的重任。同时,旧的普遍征兵制又无法满足对社会秩序的维持以及持续征战的需要,而主教、修道院院长和伯爵的封臣以及他们的次级封臣基于附庸的委身而形成的训练有素的军事团体逐渐成为新兴力量。为了使这些“国王权力的代行者”[6]更有效地服从于他且能为他所用,查理曼一方面增加了封臣的数量,同时要求伯爵和公共机构的其他高级官员成为他的封臣。这些称为国王封臣的贵族为了扩大力量,又将自己的土地分封给新的封臣。这样基于人身依附关系所形成的封君封臣制度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形态。“人身依附关系造就了一个新的阶层,而这种关系一旦形成,就力图将所有社会成员都纳入它的范畴之内,委身制(commendation)在中世纪早期西欧的盛行不但反映了这一过程,而且也能说明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对于当时社会的重要。”[7]

在一个以农业为首要经济活动及最重要财富来源的社会,授予封臣一定的土地以保障其适当的生活,通常是便捷的做法。所授予的土地称之为封地(fee)。[8]另一方面,封地的授予往往与封臣的义务相关联。封地的获得是以封臣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前提,换言之,授予封地并非是领主的奖赏,而是让封臣为了履行某种义务。冈绍夫总结道:封土封臣关系中的财产因素,如果将它简化到基本元素,就是一块佃领地。佃领地由封君无偿地授予封臣,以便封臣维持合法生计,并为封臣提供一种手段,为封君提供所要求的义务。[9]

由此可见,封土-封臣范式是其核心内涵。具体而言,人身依附关系上的封君封臣制是社会的主要交往关系;[10]另一方面,封地采邑制度是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11]简言之,封建主义是以人身依附关系(vassalage)上的封君封臣制与财产关系上的封土制(fee)为核心。

2.英格兰封建主义的独特性(www.xing528.com)

西欧社会的封建主义是在国家政权无力维护社会秩序之时产生,基于人身依附关系而委身的封君封臣制成为社会的主要联系纽带。[12]封臣作为领主的附庸,不可避免地与其作为臣民的身份相冲突,由于欧洲封建制的体系是自下而上,自由民对中小领主、中小领主对贵族的委身,直至顶层,国王以封授恩地的形式拉拢贵族、伯爵等成为其直属封臣,国王对于贵族等大领主的控制仅限于要求其履行按照委身契约及效忠誓言所陈明的不背叛国王以及提供骑士等军事上的义务。[13]随着时间的推移,封地逐渐由最初保有者的后嗣占有,与领主之间也不再有着多亲密的关系。导致原本基于委身效忠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日渐稀薄,封地继承人宣誓臣服也只是为了保有封地,对国王这一最高领主的效忠关系也越来越弱。

对小领主及下层自由民而言,与他们关系最密切的是他的上层领主,附庸从领主手中获得采邑(封地),他只对封给他土地的领主负责,而对领主的领主——更不用说国王这一最高领主——并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和义务,也很难说有多少认同感。尤其是当上层领主与国王发生冲突之时,他往往是作为领主的附庸而与国王作战。因此,在欧洲大陆有了那句经典格言: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14]

英国的封建主义源自欧洲大陆,[15]与欧洲大陆有着相似性。但是英格兰社会的封建形态也有着自身的独特性。无论封建制度是否在诺曼征服前在英格兰大地上已有萌芽,诺曼人的征服事件改变了英格兰的封建进程。

封建主义是由一个统领封臣军队的征服者输入英格兰的。这可以解释英格兰封建主义的独特性:英格兰封土-封臣关系得到普遍发展,自主地产在英格兰被完全消灭,全部土地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国王手里取得。[16]

在英格兰的封建分封体系中,国王有着较封臣相对强势的地位,其并非是欧洲大陆自下而上的委身依附关系,而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由国王将自己的土地分封给大贵族,再由大贵族逐步向下分封,国王对直属封臣始终有着较为牢固的控制权。

不仅如此,威廉还将权力触角伸向了直属封臣的下级封臣,直至最低级的自由民。与大陆上的习惯相反,威廉一世在索尔兹伯里不仅得到直属封臣的宣誓效忠,还得到次级封臣(也即直属封臣的下级封臣)的宣誓效忠,要求他们承认自己对国王也负有义务。[17]不仅如此,为了掌握自己及手下贵族所拥有财富的确切数目,威廉还展开了前所未有的土地财产大清查,史称“末日财产大清查”[18]

同时,英格兰国王又进一步通过设立效忠于自己的郡长(sheriff)以取代曾经掌管地方的伯爵(earl,又称方伯)来维持地方治安。并在亨利二世时期,通过创设巡回审判、建立王室司法体系、优化王室法庭审理方式(结合实际需求颁发司法令状、创制陪审制)等途径使得王室司法体系在英格兰逐渐成为主导,抑制了地方习惯以及教会领主法庭等对王室统一管辖权的分割,最终使得英格兰的国王较征服之前的诸王以及欧洲大陆的国王权力更为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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