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程
摘 要:封建保有制下的土地转让是研究封建主义转型的核心问题。13世纪末,随着领主与封臣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封地的转让已成为大势所趋,封臣转让封地往往通过同级转让与次级分封两种方式,在次级分封下,领主原本基于保有地所享有的义务以及附属性权益都受到损害。基于此,1290年英王在大议会的请求下颁布《封地买卖法》,一方面顺应趋势,允许封臣自由转让封地而无需领主同意;另一方面禁止封臣以次级分封的方式转让封地,只允许同级转让。封建关系中的各方因其所处地位的不同而受到的影响各异:中间领主既是封臣又是领主的双重身份使其态度由他所保有封地的大小而决定;对直属封臣而言,虽然禁止次级分封有利于保障其权益,但自身的转让行为却依旧需得到国王的许可;而国王则能够限制直属封臣的转让且禁止其次级分封从而保证了自身利益。封地的自由同级转让使得原本基于人身依附的保有关系逐渐让位,保有人在封地上的地产权成为土地保有人关注的焦点,保有人在地产权下扩展对土地的利用,推动了英格兰土地法的发展。同时,通过对文本的解读发现,该法对封地转让的规范不利于封建关系的维系,但回溯历史,其中的规定不过是对已有惯例的制度化表达。与其说它导致了英格兰封建主义的衰落,毋宁说是敲响了封建主义的丧钟。
关键词:《封地买卖法》;同级转让;次级分封;英格兰封建主义
作者简介:潘程(1992—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史。
目 次
一、引言 116
二、背景:封建主义及封建制下的土地保有制 117
(一)封建主义概述 117
(二)封建制下的土地保有制 121
三、前提:“躁动”的中世纪——封建保有地的转让 122
(一)封臣-封土关系的变化 122
(二)义务货币化的趋势 124
(三)封地的可转让以及转让方式 125
(四)封地的不同转让方式对领主、封臣的影响 126
四、内容:规范土地流转的三大举措 131(www.xing528.com)
(一)顺势而为:允许封地的自由转让 132
(二)转让有序:禁止次级分封 133
(三)限制依旧:禁止土地死手保有 134
(四)土地类型:仅及于非限嗣继承 135
五、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 136
(一)焦点转变:由services到incidents 136
(二)各打算盘:封建制下的同理心 139
(三)回天乏力:领主对封地转让的限制 140
(四)排除在外:未包含在内的直属封臣 142
(五)大权在握:国王对直属封臣转让的特许 145
六、结语 147
(一)源远流长:对土地法的影响 147
(二)一叶知秋:封建主义的衰落 149
附录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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