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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物权行为必然债权、物权二分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独立的根源所在。即便是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学者亦认为,只要继承罗马法关于债的定义,那么物权行为的存在是其逻辑必然。虽然我国并未明确物权合意的存在,但既有的法律规范至少已经承认交付原则与处分权概念的存在,物权行为只是此种体系内必然的解释而已。

承认物权行为必然债权、物权二分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独立的根源所在。与法国将权利定性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我国承袭德国罗马继受而来的传统,在财产法领域将权利二分为债、物两端,将前者视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后者视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性质不同,内容与效力自然不同。债者,指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75]债权以请求给付为内容,效力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之概念,学界虽未尽一致,但物权系以直接支配特定物为内容,乃不刊之论。[76]物权以对特定物之支配为内容,其对物之支配力恒影响第三人。在私法自之中,权利是当事人意志的作用域,法律行为则是将两者连接起来的桥梁。在债权、物权之内容、效力各异的前置规范下,债权或物权的权利变动自然需要不同的效果意思,这既是意思自主之体现,也是民法体系内在的逻辑需要。即便是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学者亦认为,只要继承罗马法关于债的定义,那么物权行为的存在是其逻辑必然。[77]在我国,债权合同仅发生请求给付之效果,既有的权利并不因此而转移。虽然我国并未明确物权合意的存在,但既有的法律规范至少已经承认交付原则与处分权概念的存在,物权行为只是此种体系内必然的解释而已。

就此问题而言,《日本民法典》可为我国民法典编纂之镜鉴。《日本民法典》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体例,债权、物权独立成编,但日本学界围绕《日本民法典》第176条“物权的设定及移转,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中的“意思表示”,是指物权合意抑或是债权合意至今争论不止。[78]我妻荣教授主张,引起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同一种形式,没有必要区分两者,虽然有学者认为买卖契约兼具两项意思,但这并不意味发生物权与债权两种效果需要两个意思表示。[79]我妻荣教授借法国意思主义思路来解释混合继受法、德两国的日本民法的路径在逻辑上难以成行。依意思主义说,标的物所有权自合意达成时即转移至买受人处,依物权之性质,其已对标的物有法律上的直接支配力,而《日本民法典》第178条却规定,动产非经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此时,我们不禁要问,买受人取得的是所有权么?逻辑的紊乱不止于此,《日本民法典》第555条将买卖契约定义为“买卖因当事人一方约定将其财产权移转于相对人,相对人约定对此支付其价金,而发生其效力”,买卖合同显然仅在当事人间发生给付请求权,而不生所有权转移之效果,若将第176条中“意思表示”认定为债权合意,从而主张所有权自合意成立时即告以转移,在体系逻辑上完全是自摆乌龙。就既有的立法材料而言,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将会继续维持债、物二分的基本逻辑,若我们如日本一般,试图将一套逻辑基础迥异的理论移植在既有的制度基础上,或不顾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而将其定性为一种事实行为,那么日本民法上的“精神错乱”将会传染到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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