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物权行为的独立:民法债权、物权二分必然

物权行为的独立:民法债权、物权二分必然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早在罗马法既已存在。正是基于债、物两分,罗马法明确契约仅能创设对人的权利,而不能创设对物的权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通过交付才能发生。罗马法上对债权、物权的区分对物权行为理论有着基础性的影响。其次,独立的物权行为是物权特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使法律关系明确,便于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物权以标的物特定为原则。

物权行为的独立:民法债权、物权二分必然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早在罗马法既已存在。正是基于债、物两分,罗马法明确契约仅能创设对人的权利,而不能创设对物的权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通过交付才能发生。罗马法上对债权、物权的区分对物权行为理论有着基础性的影响。在格劳秀斯的基础上,萨氏将罗马法上的传统借由意思表示理论加以诠释,明确债权效果与物权效果的发生需要不同的意思表示,[36]并主张“权利来源于当事人意思”,将权利视为“人的意思的作用”。法国民法将权利视为“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否定物权、债权形式上的区分,[37]这种立法观念强调了个人意思以及自由的绝对权威,将所有权归为一种纯粹的观念性构造[38]。然而,法国民法上的物权既难以避免对他人自由的干涉,又难以避免被他人自由干涉,物权变动完全没有从仅体现双方当事人意志的债权契约中解脱出来。[39]而债权、物权的区分重新定义了权利的性质,前者被视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后者则被定义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所有权在交易中的转移需要“人与人”与“人与物”之间关系的链接方才发生。创设“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行为仅在当事人间产生给付请求之效果,缔结“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行为则发生权利转移之效果。由于“法律行为的效力一定紧扣在行为人所表示的意思上”[40],故而,直接导致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在物权法意义上必然存在,即物权行为。其次,独立的物权行为是物权特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使法律关系明确,便于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物权以标的物特定为原则。[41]物权特定原则即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42]此和债权之种类与内容基于契约自由之原则,得由当事人任意约定,苟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均属有效,法律并不加以限制不同。[43]“当特定的债权成为物权法的客体时,该项债权也必须符合特定的原则,才能成为真正的物权支配的对象”[44]。由此可见,引起债权与导致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显然存在明显的差异。例如,在未来物买卖中,债权之种类与内容原则上可由当事人自决,即便是标的物不存在,亦不影响债权合意之作成。然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对标的物既已存在的要求相悖,故而未来之物不能为物权合意之客体。类似地,在种类物买卖中,债权合意以标的物种类与数量明确即为已足,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特定化,俾能顺畅交易。此际,当事人就标的物特定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合意之体现。(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