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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的内核及历史启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行为理论的创成离不开彼时业已成熟的法律行为理论,其中萨氏对格劳秀斯意思表示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体系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萨氏继而肯定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前者效力不受契约效力影响。萨氏所提出的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原则经过后世法学家的整理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代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涵。自市民法首现物权行为理论雏形以来,物权行为理论体系化之路绵亘了两千余年。

物权行为理论的内核及历史启示

物权行为理论的创成离不开彼时业已成熟的法律行为理论,其中萨氏对格劳秀斯意思表示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体系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萨氏之前的法学家已经将权利变动的原动力由契约抽象为其中的意思表示,仅是尚未将意思表示具体为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萨氏则在此基础上,一方面结合罗马法上的交付原则,另一方面结合日耳曼法物权合意的传统,将物权合意从债权合意中独立出来,使交付成为一项真正的契约,物权行为独立性由此而生。在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萨氏继而肯定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前者效力不受契约效力影响。萨氏所提出的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原则经过后世法学家的整理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代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涵。谓“独立性”者,即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独立于作为变动基础的法律行为而存在,具体表现为所有权的转移在债权行为之外,另需当事人就此达成物权合意;“无因性”则指发生物权效力的行为,其效力不受其基础原因消灭的影响,也即权利变动的原因由物权行为中剥离出来。[26]不仅如此,无因性原则也体现在法律行为的内容上,即“处分行为的内容抽象于原因行为的目的合意之外,原因行为有关履行目的的合意不进入处分行为的内部”[27],如此,物权行为之合意仅在于移转权利,与原因行为目的无涉。

自市民法首现物权行为理论雏形以来,物权行为理论体系化之路绵亘了两千余年。罗马法的历史遗迹与日耳曼的固有法制不仅为物权行为理论的体系化提供了翔实的素材,而且两者蕴含的哲学精神更是直接浓缩于物权行为理论内核之中。首先,私法自治精神在罗马法中愈发明显。罗马人虽然对宗教意义上的形式主义有着近乎偏执的追求,主张效力源于形式本身,[28]但就罗马法物权变动制度的沿革而言,意思自治与形式主义呈现出此消彼长之态势,其中变化不可不察,要式买卖与拟诉弃权的废止、书面契约对要式口约的吸收以及合意契约的出现即为著例。不仅如此,帝政后期交付行为的“无色化”以及“观念交付”的出现更是令罗马法上的所有权转让体现出浓厚的“名义+形式”特征。当事人意志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交付的形式价值。纵观罗马法物权制度的沿革史,虽然形式特征贯穿始终,但私主体之意志在物权变动中渐趋重要的主线却是清晰可辨。正是在此基础上,意思表示理论的发展与日耳曼法上的“让与之合意(Sala)”促成了物权合意的“发现”,物权行为独立性自此水到而渠成。其次,形式至上的精神几乎贯穿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之始终。无论是要求“以铜击秤”之要式买卖,抑或是采原物返还之诉的拟诉弃权,交易形式皆直接决定所有权转移之效果。尽管这一僵硬的形式在交付制度出现后得以纾解,但严格的契约形式却在罗马帝国长期存在,并且交付效力不问原因的原则也被继受下来。即便是在帝政的后期,所有权的移转也必须有交付这一形式方才发生。类似的取向同样存在于日耳曼法上,成文法时期的土地转移(Aulfassung)也采用类似拟诉弃权的形式。[29]其后,不动产的移转更是以登记为准,登记效力与契约效力明显分离。概言之,当事人的合意虽是物权变动之原动力所在,唯此效果之发生究赖于法定形式之履行,可谓处处充斥着“形式赋权”之色彩,罗马法,尤其是日耳曼法上侧重“形式”效力的传统构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基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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