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发生在秦岭脚下的一个小山村里。这天中午,李家沟村村长李老汉刚刚从地里回来,点上烟斗,美滋滋地躺在了院里藤椅上。可烟斗刚刚抽了两口,浑身的筋骨还没活络过来,就看见一个人着急忙慌地跑进了院子。谁啊?自己的侄子李栓娃。
李栓娃上气不接下气地说:“叔啊,不好了,不好了,出事儿啦!又有一帮子人来挖咱果园啦!”李老汉就说:“那拦住啊!”李栓娃说:“那些人开着警车呢!”李老汉一听这话,“腾”地一下从椅子里跳了起来说:“啥?开警车?这些蟊贼也太嚣张了?扮个警察就想唬住咱?你赶紧打110,我马上带人先堵着去。”说话间,李老汉抄起一把铁锹出了家门,叫了十几个村民就直奔果园。
村里这是咋的了?看样子不是第一次闯进外人了,这果园又是怎么回事?里面难道埋了金银珠宝,为啥老有人跑去挖呢?这就得从李家沟的地理位置来看了。坐落在秦岭脚下的李家沟虽然地处穷乡僻壤,但历史上却是大有来头,很多会阴阳、懂风水的人一到他们村,都说这里地处龙脉。村后面山上的确有座古墓,祖辈留下来的传说更是神乎其神,有的说这地方埋着王爷,还有人说这地方埋着宰相。反正不管埋的是谁,绝对是古代一位大人物。
这些年来,村里人时不时就会遇上各色慕名而来的盗墓者,装成探险家、科学家、商人、乞丐,总之是装成啥样的都有。见的人多了,村里人都提高了警惕,并且将这事报告了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村里还开了会,既然是风水宝地,肯定也保佑自己村子,在政府没来发掘之前,谁都不能动。他们还把山坡围了起来,零零散散种上了果树。在村民的严格看护下,最近一两年基本没人敢明目张胆地来了。今天可倒好,不但来了,还胆大包天地冒充起警察来了。
带着村里十几个壮汉,李老汉一行人风风火火地赶到了果园,远远就看见前边果然有两辆警车,这会儿还没停稳呢。李老汉心想:幸好赶来得及时,要不然就坏事了。两辆车刚一停下,就从车上跳下来七八个人,这些人穿着藏蓝色制服,戴着白手套,全是警察模样打扮。但一个个都手拿洛阳铲,肩扛鹤嘴锄,看着这些人,李老汉心中一声冷笑:穿的倒挺像真的,可手里的家伙到底是暴露了身份啊!当下抡起铁锹就围了上去。
来人一看这架势也慌了,为首的一个人赶紧从口袋里掏出证件:“老乡,先别激动,我们是警察。”李老汉就说:“警察?警察会来挖坟?你们手里这些东西咱可都认得,骗谁呢你!”为首的人赶紧解释:“老乡呐,您误会了,我们是来办案的!”李老汉冷笑道:“误会!哼!你们这种人我们见多了,反正想挖园子,没门!”
双方当时就僵在那儿了,就在这紧张的当口,李栓娃又上气不接下气地跑来了,边跑边喊:“误会了,误会了,他们真是警察,我打电话确认了。”真警察?这就让人纳闷了,李老汉就问:“公安局又不是考古队,你们拿着挖坟掘墓的家伙什来办案,还恰好选在咱这重点保护的果园里,你们到底要干什么呀?”
前面已经讲得很明白,村里人这么发问是有道理的,经过警察的解释,事情才搞清楚,原来这些警察不是来挖“坟”而是来挖“人”的。不过他们要挖的,可不是那位传说中埋了几百年的古代大人物,而是要寻找一具四年前的尸骨。那这要挖的尸骨到底是谁的?警察怎么就知道人一定在这里?线索又是从哪儿来的呢?要弄清楚这些,还得从三个月前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次抓捕行动说起。
这次抓捕行动中,警察抓获了一名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叶海。叶海是个老滑头了,这次进看守所已经是三进宫了。当叶海知道此次盗窃的翡翠手镯价值一百多万元时,顿时就傻眼了,为啥?别看这叶海是个小偷,他对法律,尤其是刑法,可是挺懂的,他原以为只是偷了点小钱,没想到性质这么严重,怎么个严重法呢?咱们可以来看看刑法中对盗窃罪量刑的相关规定。
律师说法:盗窃罪的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到底是怎么个算法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的参照标准: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另外还包括盗窃国有馆藏的一般文物等。这个幅度的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者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同时还具有盗窃金融机构、累犯、因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等;或者盗窃救灾、抢险、扶贫、救济等物资,造成严重后果;以及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等数种情形。这个幅度的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或者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同时具有盗窃金融机构、累犯、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等;或者盗窃救灾、抢险、扶贫、救济等物资,造成严重后果;以及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等数种情形。这个幅度的量刑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仔细这么一琢磨,叶海一晚上都没睡着觉。第二天提审的时候,还没等警察说话,他就迫不及待地嚷道:“我要立功,我要揭发检举。”警察就说:“你要揭发检举谁啊?”叶海就说:“我要揭发检举张大江,他杀了‘土行孙’。”
这条线索,受到了刑警大队的高度重视,但看守所中类似简单而又模糊的信息民警总是经常接到,这个叶海提供的线索到底是真是假谁也分辨不清,尽管叶海一口咬定线索是真的,但警方若要介入调查,行动之前必须先得查实。
根据叶海断断续续提供的一些琐碎的资料,一个大致的案发区域很快被确定下来。通过大范围调查走访及查询失踪人口信息,民警最终确认“土行孙”确有其人,是一个叫孙建国的外地人。民警们赶赴当地,找到了孙建国也就是“土行孙”的家。可是,孙建国的父母年事已高,早就多年没见着儿子了,根本就不知道他去了哪里,只是依稀记得之前有个姓张的人跟自己儿子打过交道。姓张的男子…张大江不就姓张吗?现在又证实了这个绰号“土行孙”的孙建国确有其人而且已经消失多年。这两个信息汇集在一起,民警初步断定,叶海的线索是真的!那接下来,就应该去探访叶海口中描述的案发现场了。但叶海坚称自己只是听张大江醉酒之后说起此事,具体位置自己也不知道,只说是在李家沟村后面的果园里。于是,刑警大队的两名侦查人员三天之前来到了李家沟。
两名民警找到叶海所说的果园后,一时傻了眼,那片山坡与其说是果园,还不如说是一片长着杂草的乱石岗,全部面积算下来至少有三四十亩,这么宽的地方,上哪儿找一个四年前的死人啊?除非弄两台挖掘机来还差不多,可这想法也不现实啊,挖掘机进不来不说,即使进来了也可能碾碎了尸骨,还把人家果树给毁了。那要怎样才能发现尸骨所埋的地方呢?
就在这时,一位民警忽然一拍脑袋说:“有了!”他这是悟到什么了?原来,这位民警,平时爱看盗墓小说。他想到了小说里的一些内容,大致是说:这人呐,乃血肉之躯,死之后肉身就被各种微生物分解,说白了就是回归自然,做了土地的肥料。所以古时靠挖坟掘墓为生的那些“土夫子”们在寻找目标时,总会有些自己的门路。比如,他们认为在分布有墓葬的地方,一般地上的草越茂盛说明该处土壤的养分越足,也就意味着下面很可能会有腐败的尸体……再比如,他们相信,天然的泥土分阴面、阳面,土的颜色不同,纹路也不相同。被挖动的土壤跟原来固有的颜色、纹理都会产生一些差异。虽说,就这些个内容,只是小说里神乎其神的描写,但粗一想来还是有点儿道理的。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办案人员赶回了刑警队,带来了多名办案人员,并去省里考古队借来了相关工具。于是就有了刑警队的人拿着考古队才使的工具直奔果园的情景,他们确实是来侦破杀人案的。
再次进入果园的办案人员开始四处寻找,拿着洛阳铲在果园里仔细取样。洛阳铲是一种半月形的特制铲子,挖下去后可以把土带上来,根据带上来的土,可以判断地下几米深的地方土壤的基本情况。如此反复试探了几个小时之后,天已经快黑了,搜寻推进到了果园东北角。这时,一处偏僻洼地里的一堆浓密的野草引起了警察的注意,相比于四周的植被而言,这些草长得确实是稍微有些显眼。一位民警试着上前往草里踩了踩,咦!泥土居然有些松动,全体人一阵兴奋,赶紧用洛阳铲插了下去,铲子带出了下面的泥土。果然,在离地面大约半米多深的地方,跟之前多次试探的结果不同,这里的泥土有了明显的分界线,有理由怀疑,这里的土之前可能被人动过!
事情终于有了进展,已经快泄了气的民警们精神为之一振,赶紧用锄头开始挖土,可挖到一米多深时却什么也没有发现。按照常理,一般嫌疑人在慌乱的情况下都不会把尸体埋得太深,难道还是找错了地方?不是的,因为接下来的情况证明,这次的猜测没有错,就在他们快挖到两米深处时,泥土中突然显露出一只袜子模样的东西。仔细一看,竟然是一只脚!尸体找到了,但已经变成了恐怖的白骨。为了尽可能保持尸骨的完整,民警不得不用铲子和自己的双手,像考古专家一样,一点一点拨开尸骨周围的泥土。渐渐地,腿露出来了,接着是身子,头。待整具骨骸露出全貌,所有人都倒吸了一口凉气,为啥?原来,整具尸体竟然是头朝下倒插在土里的!这可奇怪了,什么手法才能把人弄成这样呢?凶手究竟是如何做到的?这又为案件的侦查留了一个谜。
挖出了被害人,接下来,该去抓那个一直逍遥法外的杀人凶手了,那位叶海所说的张大江,自然成了警方黑名单上最为重要的犯罪嫌疑人,有了明确的目标人物,张大江很快就被抓住了。在辨认嫌疑犯照片的过程中,叶海一眼就认出了张大江,可这位张大江却一口咬定不知道任何杀人的事情,也从来不认识任何姓孙、绰号叫“土行孙”的人,也不认识什么叶海。总之,装疯卖傻,啥也不承认。
然而,让张大江没料到的是,此时那具被民警们刨出来的被害人尸骨,居然开始“说话”了。怎么回事?原来,民警们一点点往外挖掘遗骨的时候发现,骷髅的嘴里居然还多了一个手指关节,而张大江的左手小手指恰恰少了一小节。这个至关重要的证据,显然是死者临死前咬下来的,也正是这一小节关节出卖了它的主人——张大江。在DNA对比完全吻合的事实面前,张大江只能绝望地承认了自己杀人的事实,但同时,他又供出了本案的另一名凶手:叶海。这就奇怪了,人不是张大江杀的吗?叶海怎么检举张大江倒引火烧身把自己牵涉进来了?而且是这么要命的事!
究竟叶海在本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他同被害人孙建国之间又产生过哪些瓜葛?孙建国被人以倒栽葱的形式埋尸荒野的谜团又该怎么解开呢?
原来,叶海、孙建国和张大江三人多年以前都是在外游荡的无业青年,叶海是跟着张大江混的小弟。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们结识了孙建国。孙建国由于长得又黑又矮又瘦,再加上他是个“倒斗”的。“倒斗”本是个行话,说白了就是盗墓,所以人送外号“土行孙”。孙建国钻研起盗墓的本领来倒是相当有天赋。自从盯上了李家沟村那座传说中的古墓后,孙建国发财心切,他简单策划了一通后便潜伏在距李家沟数里之外的铁匠铺,表面上是在那当学徒,暗地里却是在留心勘察地形。考虑到这次是个大活儿,单枪匹马的他拉来了同是无业游民的叶海和张大江,组成一个临时的盗墓团伙。
四年前一个月黑风高夜,三人潜入了村后的果园。进入现场后,孙建国跟张大江两人负责实施盗墓,叶海负责把风。一番勘探找好了下手的地点后,孙、张两人费了很大力气打通了盗洞。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之后,两人商定,由孙建国进入墓葬搬东西,张大江负责在外边拉着绳子。这孙建国果然不愧号称为“土行孙”,腰上绑了红绳之后三下两下就钻了进去。
过了有一个小时,孙建国就开始往出递东西了,收获还不少。人们常说,这世上“人心难测”,孙建国钻研盗墓有天赋,但他却忘了盗墓祖师爷留下的规矩:盗墓非亲生父子不能同行,即使是亲生父子,下到墓室里的必须是儿子。因为只有父亲无论面对多大的诱惑和危险,都不会抛下墓室里的儿子。在孙建国再次进入墓室的时候,刚好叶海跑过来看。张大江就趴在叶海耳朵边小声地说:“灭了他,咱俩分,够活一辈子了。”叶海一听就傻了,一方面他胆小怕事,不想这么干,另一方面又害怕张大江的心黑手辣,不敢拒绝。所以他只能勉强答应着,接着脑筋一转说:“望风的地方可不能缺人,我先望风,你下手,我一会儿过来帮忙。”获得允许后,叶海赶紧脚底抹油溜到一边站岗放哨去了。
当孙建国再次拉响铃铛的时候,张大江开始往出拉孙建国。当把他快拉出来的时候,张大江就说:“先把东西给我!”孙建国就把东西递了上来,可是在张大江刚刚接东西的一刹那,孙建国突然间感觉情况不妙,一把就抓住了张大江的手。张大江于是猛击孙建国的头,垂死前的孙建国使出浑身的力气咬断了张大江的一小节手指头,并爬出了盗洞。
爬出盗洞的孙建国已经被张大江击打得头晕眼花,再说孙建国哪是有所准备的张大江的对手,很快就没了声息。这一切,躲在远处的叶海看得一清二楚,他不禁后背发凉,一身冷汗,心里一琢磨:如此心狠手辣的张大江,肯定不会放过自己,早晚会把自己杀人灭口。此时不溜更待何时?所以,叶海脚底抹油,溜了。(www.xing528.com)
杀人之后的张大江招呼叶海过去收拾东西,回头一看,叶海转身正在开溜。但此时的他已经没有力气追叶海了。他就冲着叶海开溜的方向,恶狠狠地喊了一句:“你要是敢告密,我灭你全家!”然后,自己拎起孙建国,头朝下一个倒栽葱塞进了刚挖的盗洞,由于小手指已经断掉,张大江也就没有去撬开孙建国的嘴。
张大江刚开始也担心叶海告密,曾经暗地寻找叶海,想灭口。但叶海躲到了其他城市,连个影都没见着。已经过去四年了,张大江以为没事了,但没想到的是,叶海因入室盗窃被警察逮了个正着。由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叶海清楚仅仅老实交代偷东西那点儿事估计不能轻判,于是他想到了立功,希望通过检举揭发张大江杀人的犯罪事实来以功赎罪。交代的时候,他还留了个心眼,没有讲得特别详细,就是让警方认为他真的就是一个毫不相干的案外知情人。但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回彻底把自己“栽”了进去。很快公诉机关以张大江犯故意杀人罪和盗掘古墓葬罪,叶海犯故意杀人罪、盗掘古墓葬罪和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张大江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叶海却觉得自己冤屈。叶海认为,自己从头到尾都在一边望风,既没有挖古墓也没有杀同伙。就算被认作盗墓贼,可毕竟盗墓这事说到底还是在偷东西,只不过偷的是死人的东西而已,况且他并没有分到赃物。尤其对杀人那茬儿,他可是一没存过心,二没动过手,完全是张大江一个人所为。因此自己根本不构成盗掘古墓罪和故意杀人罪,并且自己揭发检举张大江杀人,还构成立功。现在可倒好,自己非但没立功,还加了两个罪。
那叶海是否被冤枉了呢?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叶海是否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和故意杀人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从头到尾叶海一直在旁观,但是他在两项犯罪中都参与了事前的通谋,这是典型的共谋行为,并且虽然不是主要实施者,但他也参与其中负责把风。因此,他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他也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他既犯了盗掘古墓葬罪又犯了故意杀人罪,而且还得补上后来的盗窃罪。
那么,叶海的“揭发”是否构成“立功”呢?
很不幸,叶海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立功,也就是立功不包括交代犯罪人自己参加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叶海揭发的是自己参加的共同犯罪行为,所以不构成立功。
那对叶海的揭发行为,法院该如何处理?不会像叶海自己说的,一点好处都没有吧?那今后犯罪分子还哪敢轻易揭发啊。本案中,叶海的行为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
律师说法:立功与自首>>>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了自首的情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还有另一种情形,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公安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他们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种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则叫作坦白。
刑法第68条规定了立功的情形: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关立功的详细解读,请参见本书另一个案例《告密的女孩》法点解读部分。
也就是说,叶海本来是想立功,但实际上却构成了自首。最终,法院判决:张大江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叶海犯盗掘古墓葬罪,属于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属于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良好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对其三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5.5万元。
本案中,叶海本着“立功”的心态作出了“自首”的行为,虽然最终没有实现“将功赎罪”的愿望,但却达到了“自首从轻”的效果。说到底,这种主动向司法机关彻底交代的态度还是值得鼓励的,叶海自然也获得了法律上的宽大处理,否则一旦等公安机关查出他还有盗墓杀人的行为时,那他将面临更高的刑罚。
无业游民叶海碰上了张大江跟孙建国,可以算是典型的交友不慎,当然,从后面叶海惯犯的身份来看,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个叶海本身也不是什么善类。在中国的传统中,不论善恶黑白、庙堂江湖,普遍讲信义,重承诺,以背信弃义为奇耻大辱。俗话说盗亦有道,张大江见财起意,进而谋财害命的行为,不仅“无道”,而且残忍得令人发指,这起狼狈为奸的盗墓悬案,归根到底在于三个人从一开始就走上了歪门邪道。世间仅凭利益而捆绑在一起的所谓“朋友”,其间信义的缺失,情谊的浅薄,在本案中也算可见一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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