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外投资、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调度、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的监督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制。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定义及范围。
1.对外投资指本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本单位以外的投资、合资、联营、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或者购买有价证券等其他投资行为。
2.对外担保指本单位以第三人的身份,为本单位以外的债务人,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包括设定质权(以动产或权利证书交债权人占有)、抵押权(以不动产作保而不转移占有)或者作为“保证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行为。
3.对外借款指本单位将属于本单位可支配的货币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4.资产处置指各部门或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
资产处置的范围: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5.大额资金调度。特别是流出本单位的大额资金,必须有合法依据和集体研究的决定。
6.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包括非正常性支出,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监管程序。
1.重大经济事项采取集体决策办法。集体决策指单位的领导集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对外投资、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及大额资金使用问题,通过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形式,认真研究讨论并获得通过的决策。
集体决策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料:
(1)职能部门提交有关项目的优选方案、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有关各方的资信报告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资金筹措报告,向上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以及批准文件等。
(3)集体研究讨论的会议纪要、决议或者决定的文稿等原始书面材料。
2.经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必须报上级批准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经上级批准后方可执行。
3.对外投资应进行可行性分析。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财务等有关部门参加,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编制可行性报告,供领导决策。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必须包括投资总额及时间安排、资金来源及筹集方案、运营成本、预期投资收益等。
4.对外投资纪律要求。
(1)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或特许权向其他单位投资。
(2)必须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职工自身利益不受影响。
(3)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挪用经营、结算资金。
(4)必须建立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制,坚持领导决策。
(5)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按投资程序办事。(www.xing528.com)
(6)必须对合作方进行资信状况及合法性的调查确认,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必须符合经济法规的规定,并进行必要的公证。
(7)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批准的对外投资,在投出资产前,必须验明各种法律文本、合同协议的有效性。严格按规定拨款,对对外投资资产的状况和损益情况要进行全过程的控制监督,并按规定核算,并在年度报告分析中说明。
(8)严禁用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
5.不得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单位之间相互调剂资金余缺,必须经过各级结算中心办理,遵守结算中心结算纪律。
6.中心不得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7.资产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1)固定资产报废拆除申请单、材质鉴定书。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批准文件。
(3)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固定资产卡片)。
(4)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6)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
(三)审批权限。
1.中心不得向外单位投资。中心需向外单位投资,实行联营、合营、合作经营或参股的,必须充分进行投资论证,进行集体研究决策,由总公司党政联席会同意,超过总公司权限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3.中心向资金结算中心贷款,须按照贷款程序,报总公司批准。
(四)重大经济事项监督。
1.财务部门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投资产生的回报及时按合同协议兑现。
2.重大经济事项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充分考虑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客观因素的影响,也要实事求是地给予有关责任者必要的处理。
3.建立重大经济事项预警报告制度。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内容范围的,必须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提请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凡是必须集体决策而未作出决定的,各部门不得执行。
4.未按单位集体决策执行,擅自违规操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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