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账簿登记、报表编制等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1.会计科目的设置。
(1)总会计科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其明细科目根据编制财务报表的要求,按照方便管理、便于理解、符合单位经济活动分析的需要合理设置。
(2)会计科目设置应符合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能够自动生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
(3)单位的会计科目符合合并、汇总财务报表的需要,同一系统的会计科目应具有可比性。
2.会计科目的使用
(1)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内容和开支标准,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单位内控制度的要求,认真分析经济业务的性质,合理运用会计科目。
(3)会计科目归集、汇总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信息,能为经济活动分析提供原始数据,为经营管理服务。
(二)会计核算方法。
1.公司(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开展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2.各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如款项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收支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一致。
4.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计提或摊销各项费用,如实反映经营状况。
5.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的规定,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6.各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7.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8.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9.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
10.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不得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三)会计凭证的内容、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
1.会计凭证的内容。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其内容必须完整,要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3)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同时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统一、规范的格式,符合核算要求,并且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
(4)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凭证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购料申请计划等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写准确,大小写金额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证明。
(5)原始凭证记录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6)记账凭证分为现金收(付)款、银行收(付)款、转账凭证,按月按类连续依次编号,同时,应由稽核、出纳、财务主管签名或盖章才有效。
(7)记账凭证的金额应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摘要填写能如实反映经济业务,附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时间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
(8)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要求: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的所属部门及姓名;提取现金应注明原因。
2.审核要求。
(1)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或计划、预算的要求,符合节约的原则,符合费用的开支标准。
(2)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经济业务内容与客观情况相符,无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行为。
(3)确保凭证内容的填写齐全,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准确,文字和数字填写清楚,凭证中无不规范的更正。
(4)审批手续完备,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负责人同时审批签字。(www.xing528.com)
(5)记账凭证必须保证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书写清楚、明了,如实反映经济业务,借贷金额相符。
3.流转程序。
(1)经办人根据授权,办理经济业务。
(2)经办人取得原始凭证,应认真与签订的合同、协议核对,审核其内容及形式的合法性、真实性。确认签字后,与业务相关人员办好证明、验收等手续。
(3)相关人员根据掌握的资料或到现场调查的结果,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证明。
(4)经办人凭原始凭证及授权证明,报主管领导核对签批。
(5)经办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会计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交会计主管审核签字认可。
(6)会计主管对原始凭证审核签字后,返回会计人员,作账务处理后,交经办人到出纳处办理结算手续。
(7)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交稽核人员进行差错性审核后,登记会计账簿,按月、季、年度进行结账,编制财务报表。
(8)会计凭证按月整理、装订成册。
(四)会计账簿的设置。
1.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根据电算化的要求,当期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账数据都储存于计算机,总账可以从中产生,可凭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代替当期总账。
3.明细账根据会计核算系统,结账后数据自动生成资产、负债、权益、损益四大类明细账。账本格式按照会计科目的设置、管理查账的需要,合理编排为借贷余三栏式、左右三栏式、成本费用类多栏式、多借一贷式、多贷一借式和多借多贷式。
4.日记账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跨年度使用,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式代替,它分为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开设若干个银行存款账户的单位,应按开设的账户分别登记银行日记账。日记账由出纳根据银行收(付)款、现金收(付)款凭证登记,按凭证发生日期、凭证号依次登记,做到日清月结,登记时不得出现银行存款或现金的红字。
5.各种租借设备、物资、有价证券、应收应付票据、班组经济核算资料等应设置辅助账。各种账簿必须有统一固定的格式,要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不漏记、错记或重记。如果发生错误或者隔页、跳行的,应按规定的办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6.中心应按规定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金额与库存金额、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核实,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如遇人员调动或发生非常事件,也应及时对账。
7.会计账簿按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辅助账分别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五)财务报告。
1.财务报告的内容。
中心必须按时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2.编制报表的要求。
(1)报表编制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检查年度内有无违纪或挤列成本事项,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中心应按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权债务:
①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费等是否存在,发放签认单,核实与债权、债务单位的记录是否一致。
②原材料、在产品、库存材料等各项存货进行盘点,核对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③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④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提前报废、逾龄资产、不使用资产仍提折旧。
⑤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的数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并分析在建工程挂列原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争取早日结算。
⑥检查核对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是否存在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的会计事项。
(3)中心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做到计算准确、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4)应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编制月、季、年度财务报表,不得提前结账,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报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写齐全,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的有关数字。
(5)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财务报表与上期财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六)单位会计指标。
单位会计指标具体分为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增长率、总资产周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及资金挂账比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已获利息倍数、资本积累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员人均工资、生产质量指标、安全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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