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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大筹资方案风险评估及公告披露规定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认真解读国家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具体规范,这是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准则与标准。第十一条企业对重大筹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务,企业应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第二十一条企业支付筹资利息、股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企业重大筹资方案风险评估及公告披露规定

认真解读国家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具体规范,这是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准则与标准。

准则解读是关键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筹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和实施筹资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筹资决策、执行与偿付各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审批、筹资合同的审核和签订、筹集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等应当有明确规定;

(三)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金融业务。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筹资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存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筹资决策控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方案的拟订设计、筹资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筹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条 企业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企业拟订筹资方案,应当考虑企业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资本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在海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国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一条 企业对重大筹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未经风险评估的方案不能进行筹资。

企业拟定筹资方案,应具备多过一个方案作为比较分析。企业需要综合筹资成本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对方案进行选定。

第十二条 企业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企业筹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www.xing528.com)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筹资项目应当进行评估,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筹资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执行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合同的订立与审核、资产的收取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与中介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企业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企业筹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企业债券或股票的,应当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或协议。

企业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

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

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企业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企业应建立持续符合筹资合同条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应包括预算不符合条款要求的预警和调整制度。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务,企业应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

第五章 筹资偿付控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偿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支付偿还本金、利息、租金、股利(利润)等步骤、偿付形式等作出计划和预算制度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指定财会部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支付筹资利息、股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债务筹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也可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企业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

企业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利润),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股利(利润)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租金或支付股利(利润)时,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融资租赁形式筹资,其内部控制应当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外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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