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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女性地位及其历史发展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游牧民族中女子在家庭中地位极高的背景下,女子主事自然无可厚非。所以游牧民族的女性完全没有中原女子应尽量避免抛头露面的约束。能够在婚姻大事中把女子放在受尊崇的地位上即是早期契丹女子长期保持较高的社会地位的佐证。契丹源出东胡,而东胡为匈奴所破后分为乌桓和鲜卑,所以契丹的习俗也是承袭乌桓和鲜卑的,女性在社会和婚姻中的地位也当是一致的。然而随着封建社会的深入发展,对女性进行压迫束

契丹女性地位及其历史发展

胡晓惠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

(一)传统婚俗与女性

婚姻,又曰婚媾,指的是男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结合而为夫妇。延绵不断的人类社会历史,从根本上说乃是人类婚姻活动的结果。人类的婚姻活动,从野蛮时代的无序到文明时代的有序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化后,女性在婚姻中逐渐沦为男性的附庸。然而,在整个人类历史走向以男性主导的父权制社会的大背景下,北方游牧民族的女性还保持着较高的地位,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史记·匈奴列传》载:“匈奴,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曰淳维。”从中可以得知匈奴是夏朝遗民,与华夏同宗同源。然而却与中原华夏子孙的发展情况大相径庭,甚至背道而驰。在极重礼法的中原政权看来,匈奴及其他北方游牧民族就是野蛮的未开化的夷狄之人。

与匈奴同时代的东胡被匈奴击破后分为乌桓和鲜卑,《后汉书·乌桓鲜卑传》载:“乌桓者,本东胡也……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无相仇报故也。”这说明其族人性情强悍,发怒时便杀掉除母亲以外的父亲和兄弟,原因在于母亲有自己的部族可以为其作后盾并为之报仇,而父亲和兄弟没有人可以为之报仇,从中可以看出女性即使出嫁也依然在部族中受到重视,由于这种原生部族的重视,使其在夫家也有不可撼动的地位。又载:“其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聘币。壻随妻还家,妻家无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在北方少数民族中,几乎都有婚嫁后男子在女子家做仆役一段时间后女子再随夫回家的习俗,如女真“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壻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既成婚,壻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进食,皆躬亲之”。《魏书》中还有“在高句丽北,旧肃慎国也”的勿吉国,“初婚之夕,男就女家执女乳而罢,便以为定,仍为夫妇”,蒙古族早期也有这种习俗。而乌桓习俗中男子到女子家中后还要对妻子家中的人天天行拜礼,无论尊长卑下,从中可以反映出这些民族中依然存在母系社会的残余,更证明了北方少数民族女性出嫁后享有的极高的家庭地位。又载:“其俗妻后母,报寡嫂,死则归其故夫。”表明其习俗可妻母报嫂,并且后母和寡嫂死后还和原夫合葬。妻母报嫂也是北方少数民族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如匈奴“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女真“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这些民族中都存在这一习俗。而乌桓民族中在妻母报嫂这一在中原传统文化中被认为大逆不道的事后,还可以和原夫合葬,更是儒家文化下十恶不赦的事情,可见,贞节观这一概念在其文化中也是不存在的。“计谋从用妇人,唯斗战之事乃自决之。”中国古代就有“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说法,《尚书·牧誓》以“牝鸡无晨,牝鸡司晨,惟家之索”来比喻女子出谋掌事的不吉后果。而在游牧民族中女子在家庭中地位极高的背景下,女子主事自然无可厚非。同时也反映出女子智慧不在男子之下,在北方游牧民族文化是得到认同的。以上是乌桓民族中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极高的表现,而乌桓和鲜卑同出东胡,“鲜卑者,亦东胡之支也,别依鲜卑山,故因号焉。其言语习俗与乌桓同”。这说明鲜卑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当与乌桓是一致的。

北方的少数民族还有奚族,与契丹同出鲜卑,以及室韦的主体部分也是出自鲜卑,与奚和契丹同为东胡后裔,室韦国“盖契丹之类,其南者为契丹,在北者号为室韦”。所以可以得出,以上这些民族的婚姻形态和女性地位当是大体一致的,女性在婚姻和社会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即使是在父系社会的大背景下,女性的地位也是与男性不分伯仲的。

(二)单一经济与女性

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如下:首先,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游牧经济的不稳定性和单一性导致其经济难以得到发展,因此女性必须参与到社会劳动中,与男子共同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夫西北诸部,每当农时,一夫为侦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给纠官之役,大率四丁无一室处。刍牧之事,仰给妻孥。”所以游牧民族的女性完全没有中原女子应尽量避免抛头露面的约束。其次,在低生产力的背景下,加上远离中原,其社会中普遍保存着母系社会的残余。这种现象不只在北方游牧民族中存在,其他边疆少数民族中也有类似现象,今云南丽江纳西族西双版纳地区、四川西部的女王河谷等地至今还保留着母系社会的特征,男子婚后从妻住即是这种原始社会残余的重要表现。最后,北方贫瘠苦寒的自然条件培养了少数民族女性坚强勇敢,豪放不羁的品质和强健的体格,使她们拥有与男子平分秋色的资本,凭借自身出色的能力争取到较高的家庭和社会地位。

契丹的先祖们作为北方游牧民族的一支,四季随时,逐水草而居,在没有稳定的农业经济作基础,并且以游牧为主采集打猎为辅的经济状况下,生产力和生活条件十分原始,受自然条件的限制颇多,发展缓慢,长期在原始的奴隶制社会止步不前。在这种背景下,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的转化也十分缓慢,以致母系氏族社会的残余一直体现在社会生活中。如契丹建国后,还保持着旧俗“拜奥礼”,太祖女质古“幼为奥姑。契丹故俗,凡婚燕之礼,推女子之可尊敬者坐于奥,谓之‘奥姑’”。能够在婚姻大事中把女子放在受尊崇的地位上即是早期契丹女子长期保持较高的社会地位的佐证。

“契丹,本东胡种,其先为匈奴所破,保鲜卑山。”契丹源出东胡,而东胡为匈奴所破后分为乌桓和鲜卑,所以契丹的习俗也是承袭乌桓和鲜卑的,女性在社会和婚姻中的地位也当是一致的。但是女性的地位并不是一直不变的,随着契丹政权的建立,作为统治民族的契丹自身的各方面水平远远低于汉族,引发对汉文化大规模的学习,正如马克思所说:“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没有选择性的学习不可避免的会吸收一些糟粕,甚至加以利用和发扬,如契丹对汉文化的学习中就包含了对女性的限制和压迫。

(一) 《列女传》束缚下的女性

《列女传》由西汉刘向首创,其编纂时采用了母仪、贤明、仁智在前,贞顺、节义在后的顺序,表明节烈并不是他最看重的女子品行,刘向之后的史家在编修史书时也将《列女传》作为史书的一部分。然而随着封建社会的深入发展,对女性进行压迫束缚的规范越来越多,《列女传》的撰写已逐渐向“烈女”标准转变。唐代官方修《晋书》时,更是将《列女传》改成了《烈女传》,社会上普遍将贞节作为评判妇女的至高标准。

常理这种对女性的束缚只会随着封建礼教的发展继续加深,然而继唐而起的契丹民族建立的辽朝反其道而行,因为契丹建国之初还远未实现封建化,并且还保留着母系社会的一些习俗和特征,“风化视中土为疏”的契丹人建国后还保持着本民族的特点。与契丹同时期的高丽认为:“契丹是禽兽之国,风俗不同,言语亦异,良冠制度慎勿效焉。”其中可以看出对中原文化甚为仰慕的高丽人对粗俗野蛮的契丹人的鄙夷。欧阳修在出使契丹时曾作诗云:“儿童能走马,妇女亦腰弓。”这反映了契丹民俗中豪放不羁的特点,更反映出女性在生产生活中不亚于男子的社会地位。

《辽史·列女传》序:“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与其得烈女,不若得贤女。天下而有烈女之名,非幸也。”可见其《列女传》的收录标准。其列女传共载五位妇女,“贤女二,烈女三”,三名烈女均是道宗和天祚帝时期出现的,其中以耶律奴妻萧氏意辛为例,在耶律奴的小妾们互相争宠时,意辛曰:“厌魅不若礼法。”又曰:“修己以洁,奉长以敬,事夫以柔,抚下以宽,毋使君子见其轻易,此之为礼法。”当耶律奴被诬陷流放,皇帝念在意辛为公主之女,想让意辛与耶律奴离婚时,意辛又说:“妾自筓年从奴,一旦临难,顿尔乖离,背纲常之道,于禽兽何异?”不难看出,其中礼法和纲常的概念已深入人心,中原礼教对契丹妇女的影响不言而喻。

从道宗天祚朝列女事迹的转变中可以反映整个社会对女子的要求和标准的转变,女性所受的束缚是整个时代和这个时代的绝大多数男性给予的,思想上的束缚越深,女性所受的压迫越重,反映出女性的社会地位越低。(www.xing528.com)

(二) 《后妃传》记录下的女性

后妃是具有特殊政治地位的女性群体,在中原封建礼法中向来有“女子不得干政”的传统,以防后宫与外戚相勾结,对皇权造成威胁。然而辽代的后妃在辽代政治中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还可以拥有自己的军事力量。《辽史·后妃传》论曰:“辽以鞍马为家,后妃往往长于射御,军旅田猎,未尝不从。如应天之奋击室韦,承天之御戎澶渊,仁懿之亲破重元,古所未有,亦其俗也。”此三位皇后均是辽代前期至中期凭借自己雷霆万钧的军事和政治才华而留名青史的女性,这在整个中国古代历史中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体现了此时辽代女性自身具备的高超素质和能够有施展自身能力的机会和平台。

辽代后期的道宗后萧观音和天祚帝文妃萧瑟瑟也广为人知,只不过非以助君王建功立业的霸气闻名,而是以诗词文学闻名,这当然与她们自身的才华分不开,但是也能从侧面反映随着对中原文化接受程度越来越高,此时后妃已不再像前面的后妃那样有施展政治才华的广阔空间,而是向中原政权的后妃那样深居后宫转变。萧观音的词内容多是凄凉婉转,表达宫墙之内的幽怨,也有对道宗的劝诫,萧瑟瑟的词则多是以讽谏天祚帝应勤于国事,亲忠臣远小人为主,此二位在政治上已没有过多话语权的后妃只能以诗词这样委婉的方式来提醒帝王。有学者认为天祚皇后萧氏“女直乱,从天祚西狩”,以及元妃“从天祚西狩”是她们参与政治的表现,实则不然。孔子在《春秋》中曾把周天子不得不参加晋文公举行的践土之会讳为“天王狩于河阳”,而《史记》中把这段历史明确记载为:“践土之会实召周天子。”不难看出,孔子是出于维护统治者尊严的原则而隐讳地将周天子的被迫参会写为“狩”。天祚帝天庆四年(1114年),女真会师涞流河反辽,辽军屡屡败退,保大二年(1122年),“余睹引金人逼行宫,上率卫兵五千余骑幸云中,遣传国玺于桑乾河”。云中即今山西大同,后又逃入夹山(今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北),天祚的逃亡路线即是一路西行,而女真反抗斗争节节胜利之时天祚帝是没有理由到如此远的地方“西狩”的。另外,《辽史》的作者脱脱虽然是蒙古人,但他是元末时期通过科举取士步入仕途的,又曾就学于名儒吴直方,所以他仿照孔子的做法把天祚帝携后妃逃亡这一史实写为“西狩”是有充分理由的,因此不足以把天祚的二位后妃“从天祚西狩”作为她们还保持参与政治的证据。

中原礼教中向来有“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女子抛头露面被认为是绝对失礼的行为,身为全国表率的后宫女性更是受到终生“禁锢”,普通平民女性亦深居简出,一旦嫁作人妇,便相当于成为男性的附庸,以夫为纲。然而契丹前期的后妃不但没有此种限制,而且还有施展自己政治军事才华的权利,可以得出此时以后妃为代表的包括其他阶层的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是没有诸多束缚的。到了道宗天祚朝,整个社会中原礼教的思想已深入人心,此时的后妃已经转为身居后宫,不再像前面的后妃那样有施展政治军事才华的机会,政治权力的丧失是整个契丹女性地位走向低落的重要信号,社会上其他阶层的契丹女性的地位更不可避免地降低了。

(三)贞节观束缚下的女性

辽代妇女的贞节观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这个女性一步步被中原封建礼教束缚的过程即是契丹妇女走向地位低落的过程。从契丹早期的收继婚的婚姻形式来看,早期的契丹妇女观中是不存在贞节观的,甚至辽建国后共有公主三十六人,其中五位公主曾离婚再嫁,有的还改嫁多次。离婚自由和再嫁自由也可以看出辽代社会风气的开放,女性婚姻自由反映出贞节观夫人淡泊。但是在辽建国后社会逐步实现封建化,太祖时封建化开始萌芽,表现出对中原文化学习吸收的热切态度,“时太祖问侍臣曰:‘受命之君,当事天敬神。有大功德者,朕欲祀之,何先?’皆以佛对。太祖曰:‘佛非中国教。’倍曰:‘孔子大圣,万世所尊,宜先。’太祖大悦,即建孔子庙,诏皇太子春秋释奠”。太祖认为儒教为“中国教”,所以必须广泛学习加以发扬,于是开始建孔子庙,并且此后时有“谒孔子庙”的记载。会同元年(938年),燕云十六州入辽之后,与汉人杂居范围的扩大和对中原汉族思想观念,尤其是儒家思想的不断吸收,加上圣宗朝的封建化改革彻底实现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后,政治上的封建化带动了思想上的封建化。圣宗时下令“禁命妇再醮”,这是对儒家思想中束缚女性的伦常礼法的学习的结果。虽然此后还偶有妇女离婚再嫁的情况,但是法律上对上层妇女再嫁的禁止无疑对整个社会起到了威慑和示范的作用。《韩瑜墓志铭》(统和九年)载,韩瑜死后,“继室夫人萧氏,诚叹未亡,礼无再嫁”。兴宗朝宰相妻嫠居后“誓志不再嫁,训毓诸孤,皆长立,乃落发为精行尼”,妇女守节的行为已经极端化,可见此时儒家伦理纲常中的妇女贞节观已深入人心。

思想层面的影响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加深的,到辽代末期的道宗和天祚朝时,中原汉族文化的影响已经达到顶峰,思想上的影响也已经根深蒂固。《辽史》所记载的三位烈女均是道宗和天祚时期的人物,可见贞烈已经成为优秀妇女的代名词。对女性的思想束缚愈深,反映出来的便是社会上女性地位的愈加降低。中原妇女一直饱受伦理纲常,封建礼教的压迫,地位不断降低,辽建立政权进而入主部分中原地区,民族融合和文化渗透都使统治阶级和契丹女性逐渐接受中原的礼教文化,贞节观念的从无到有再到深入人心使契丹女性滑向了与中原女子等同的社会地位,逐渐沦为男子的附庸。

(一)法律手段

辽代统治者首先通过法律手段禁止有违妇德的行为发生,圣宗时颁布诏令“禁命妇再醮”。命妇是一个特殊的政治群体,辽代命妇也享有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力,如在契丹重要仪式祭山仪中,享有“群臣在南,命妇在北”分庭抗礼的地位,在其他多种仪式中如瑟瑟仪,册皇后仪,贺平难仪等都有命妇与群臣共同参与的记载。禁止命妇再嫁无疑是想借此起到表率的作用,使各个阶层的妇女纷纷效仿,严格要求自己。《辽史·刑法志》中又有“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淫乱”一词,在《辽史》中仅出现此一次,整个辽朝社会上当然不可能无任何淫乱之事发生,只能是因为通常契丹人民的思想中是不存在“淫乱”的概念的,也就是说颁布此法前并不将女子不轨认为是淫乱,而辽的统治者试图让契丹女性接受不可淫乱的思想,因而颁布此法以利于妇德在整个辽代社会的宣扬。从法律上禁止离婚再嫁和淫乱不轨的行为,是统治者强迫契丹妇女接受中原礼教中的妇德观念的重要手段,也是契丹妇女地位滑落的开始。

(二)表彰手段

辽代以表彰的方式鼓励妇女遵守妇德,《辽代石刻文编》中有兴宗朝宰相、守大尉、兼侍中刘六符,“室燕国太夫人李氏第三之女,曰五拂,美而且贞。既成人,适司勋郎中高公□齐,生三男一女,裁三十六,嫠居。誓志不再嫁,训毓诸孤,皆长立,乃落发为精行尼。时族亲馆舍,货贿服御,壹不恋嫪,蔑如也。初长男为苾蒭,隐居是寺,以故抵斯求度焉。即寿昌二年丙子正月五日,鬀发于兹矣,时年五十六。寻授十戒,为沙弥尼。其年四月十二日,领六法;十九日,圆大比丘戒;七月,赐紫方袍,赐号悟空大德。方半载,一切事既,人皆嗟异。初大安中,曾从母太夫人谒通理策上人,拜之为弟子,得法号□是不易,讳曰善诫。当鬀度时,京师闻之,□□大骇。士大夫妻有嫠居者,感而募道□□□者数人。族亲悲恸,竞求发以供养。□□□□因匿其余,造小石塔高三尺余□□□□□之地也”。中国古代有为守节妇女立贞节牌坊的传统,而辽代统治者表彰寡居守节妇女的方式则为为其修建石塔,借此对广大妇女起到榜样教化的作用,以致士大夫妻有守寡者纷纷感念效仿,其他阶层的妇女当然也会受到影响,从而引发整个社会守节贞烈的风气。

(三)教育手段

教育是最为有效的影响思想的手段,在契丹族女性的教育中,专门有为女性教育服务的手段即“姆教”。例如耶律琮的夫人“爰日闺门,专承姆教”,耿延毅妻耶律氏墓志“迨自笄年,备孰姆教”,张景运为亡祖造陀罗尼经幢记“□我亡妣,幼承姆教,长习闺仪”等,都是契丹女性接受系统的妇德教育的佐证。李翊在《特建尊胜陀罗尼幢经记》(统和十八年)称其亡妻“禀亲教而洞晓妇仪,承闺训而妙熟女史,……守德之功容兼备”,妇仪、闺训、女史都可能是姆教中的内容,使辽代妇女越来越向贤良淑德、至贞不渝、仪静体闲的方向发展。

经过以上这些手段的推行,契丹女性逐渐如秦晋国皇太弟正妃萧氏之女一样“虽贵出王宫而礼遵妇道”,妇德成为不断对契丹女性加以束缚的枷锁,使女性的地位一步步降低。

辽代从原始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化的过程也是契丹女性的地位由高到低变化的过程。原始社会的契丹女性享有极高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契丹建国后,太祖时期对儒教的尊崇奠定了契丹民族接受中原礼教的基础,圣宗时期的封建化改革又使封建礼教和伦理纲常的思想深入人心,政治的封建化伴随的是思想的封建化,加上辽的统治不断向中原深入,统治阶级对中原文化的学习和契丹人民与汉族的交往、民族融合不断加深,都使契丹女性一步步接受了中原礼教思想的束缚,这是封建制度下君主专制不断加强的结果,女性在封建体制下不可避免地走向地位不断衰落的道路,成为男性的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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