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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条款适用的影响:文义解释与定约意图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对于仲裁条款中“of”一词的理解存在分歧。被告则认为该条款存在印刷错误,“of”理解为“or”才是标准仲裁条款中最常用的表达,被告还指出文本中其他多处印刷错误来佐证原告的不细致。其次,因为对“of”的不同解读,原告主张与装运有关的履行受仲裁条款调整,而与履行支付有关的争议不受仲裁条款调整。据此,法院认为案涉纠纷属于仲裁条款的调整范围。

对仲裁条款适用的影响:文义解释与定约意图

在Bio-Chem Technology(HK)Ltd v.Rich Leaf International(HK)Ltd,HCA 476/2017一案中,原告针对被告提起的诉讼基于双方的多个销售合同。我国香港地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批准了被告的暂缓聆讯申请,并驳回了原告的即决判决申请,理由是有关争议须提交仲裁。原告反对被告的暂缓申请的一个理由是:请求超出了仲裁条款的范围。本案系争仲裁条款规定: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f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negotiation.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in dispute shall then be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with the Hong Kong Arbitration ordinance and with arbitration to take place in Hong Kong…”

双方对于仲裁条款中“of”一词的理解存在分歧。原告对仲裁条款进行限制性解读后认为,“of”一词将仲裁条款所调整的争议范围缩小到仅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而原告的请求是一种债务,该债务只有在合同履行后通过向被告交付产品才到期应付。被告则认为该条款存在印刷错误,“of”理解为“or”才是标准仲裁条款中最常用的表达,被告还指出文本中其他多处印刷错误来佐证原告的不细致。(www.xing528.com)

理论上来说,如果双方处境差异不大,都不精明世故或者议价能力相当,法院通常会严格执行书面条款。但是,从判决理由来看,法院在该案中并没有采取传统的文义解释,将审查重点放在条款本身的文字表述上,而是考虑了商业语境下订约人的意图,将客观含义的范围进行了扩大。首先,根据contra proferentem(针对)原则,模糊条款的最终解读应以逆草拟人利益为准,此处应按照不利于原告的方式进行解释。这些错误是原告起草合同时生成的,原告不能利用这些错误去实现利益。其次,因为对“of”的不同解读,原告主张与装运有关的履行受仲裁条款调整,而与履行支付有关的争议不受仲裁条款调整。法院则认为这种解释毫无道理,在商业交往中,理性的商人应该意图将任何因双方关系产生的争议提交同一个裁判庭决断。本案双方明确打算将仲裁条款适用于双方间由于系争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相反的解释有违商业意识。据此,法院认为案涉纠纷属于仲裁条款的调整范围。

本案中,假设不存在印刷错误,那么“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f the execution thereof...”从字面看确实是指合同的履行。由于被告的付款义务源于合同,显然与合同履行有关,因此自然属于仲裁条款的调整范围,这与法院的结论殊途同归。但法院从商业意识的角度入手进行解释,而非只着眼于文字本身,可见传统的文义解释方法受到了挑战,在商业语境下,商业思维的考量占据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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