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严译本文辞过于古奥,虽然近年来许多出版社重新出版了严复用文言译的这本书,但不太适宜没有学过文言文的人阅读,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论自由》翻译成白话文。确实有许多人已经这样做了,据了解,将密尔的《论自由》翻译成白话文的有下列版本:
1.《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2.《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2009年、2015年版;
3.《论自由》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论自由》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5.《论自由》孟凡礼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第一版,2012年第二版;
7.《论自由》彭正梅,柏友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论自由》谢祖钧译,河南文艺出版社2014年版;(www.xing528.com)
9.《论自由》孟凡礼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
10.《论自由》马文艳译,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笔者对《论自由》一些现代汉语译本,存在不同理解,例如:
第一,在原文第5段有一句原文是:“there needs protection also against the tyranny of the prevailing opinion and feeling;against the tendency of society to impose,by other means than civil penalties”,许多中文译本都将这句翻译成“防范社会即便不用民事惩罚,也能有法将自己的观念和做法作为行为准则强加于异见者的趋势”。其中“civil penalties”都翻译成“民事惩罚”。“民事惩罚”可能会使读者误以为是使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而施于人的惩罚。笔者认为“civil penalties”这个词指国家的司法机关(通常是普通的法院)对个人适用的惩罚,包括刑事处罚和其他处罚,可将其译为“法律处罚”,这是相对于适用于特定人的军事处罚、宗教处罚、纪律处分等而言的。与此词组类似的词如“civil rights”不是指民法中的“民事权利”或者宪法中的“公民的权利”,而是一个社会或国家,甚至是国际组织法律文件中所确认的“个人享有的权利”。这句话的意义在于,一个社会只有根据法律才能由常规的司法机构对个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civil penalties),在法律处罚之外不得以其他方法迫使组成社会的个人接受它的观念和行为准则。
第二,在英文原文第19段有这样一句话:“All silencing of discussion is an assumption of infallibility.Its condemnation may be allowed to rest on this common argument,not the worse for being common.”对这句话,诸译家译文差异较大,顾肃译为:“凡强制熄灭讨论,都是断定永不会出错。对其的谴责可以根据这个普通的论据,并不因为其为普通的而变得更糟。”孟凡礼译为:“任何禁止自由讨论都是认定了自己绝对无误。或许基于这一普通理由,且并不因为普通就算不上好的一个理由,就可以让这种做法服其罪错。”本书译者认为这一句是作者密尔自谦和幽默的说法,直译为:“凡是以强力使讨论沉默下去,都是假定了压制者们不可能发生错误。对这种压制自由的讨论批判也许只是需要根据这个平常的理由(即这种行径只是建立在他们没有可错性的假设之上的)就够了,但是,并不因为它平常而更为不足。”其含义是:“只要一个很简单的理由就可以驳斥压制自由讨论行径之荒谬,即这种行径只是建立在他们没有可错性的假设之上的,而人类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都有可能犯错误,绝对没有可错性的个人或集体是不存在的。虽然驳斥这种假设的理由如此简单,但这就够了。”
第三,在英文文本第91段有这样一句话:“We have a right,and it may be our duty,to caution others against him,if we think his example or conversation likely to have a pernicious effect on those with whom he associates.We may give others a preference over him in optional good offices,except those which tend to his improvement.”孟凡礼译为:“我们有权利,或者也有义务,告诫别人不要与他来往,如果我们认为他的举止或谈吐可能会对和他结交的人产生有害的影响。我们也可以在好的职位的人选上,优先选择别人而不选择他,除非那些职位可以帮助他改善自身。”他将“good offices”这个词组译为“职位”;笔者理解这个词组的含义为“帮助”。所以这句笔者的译文如下:“如果我们认为一个人的言行举止可能会对与他结交的人产生有害的结果,我们有权利,并且或许是我们的义务,警告别人对他加以防范。在我们能够提供帮助时,我们可以优先选择帮助别人而不是他,除非我们的帮助有益于他的改进。”
第四,在原文第132段有这样一句短语:“as is exemplified by the toooften transitory nature of political freedom in countries where it does not rest upon a sufficient basis of local liberties.”孟凡礼译本为:“试看那些没有地方自治的充分基础而勉行政治自由的国家,其政治自由也总是昙花一现转瞬即逝。”其中,他将“too-often transitory nature”翻译为“昙花一现转瞬即逝”很有文学色彩;但笔者理解该词组的含义为“处于过于频繁的转型状态”而不是转瞬即逝,所以笔者的译文是:“在那些政治自由不是充分建筑在地方自由的基础上的国家,这种政治自由总是处于太过频繁的变化状态。”
第五,在原文第108段有一句拉丁语:“Deorum injuriae Diis curae”,译为英语是:“Harm to the gods is the concern of the gods”。孟凡礼译为“罗马古语有云:得罪神者,神将自罚之。”他注明此句译文采自严复旧译《群己权界论》,也就是说这句话是严复翻译的。但笔者以为这句话直译可译为“对神的伤害是神所关心的事情”,因为这句话本身没有“神将自罚之”这层意思;“神将自罚之”可以是译者的推论,或者是译者看到这句话的原始出处之后采用的原意(塔西佗,2013:67-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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