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冠 李 立[1]
摘 要:《论自由》是英国思想家密尔的法哲学经典论著,思想深刻但语言古奥。这本书在一百多年前被中国启蒙思想家严复译成文言文本,称作《群己权界论》。近几十年来,国内出现了不少现代汉语译本。该书的各种中文本译者对理解和传播原书作者的思想均有贡献,但在翻译中都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通过剖析密尔的人生经历及写作背景及方式,把握作者的原意,厘清相关法律语言的准确意涵,分析前人译本的问题,在借鉴前人译作的基础上重新翻译,提供了附带详细注解的新译本,以期对读者准确理解原著有所帮助。
关键词:密尔 《论自由》 文言译本 中文译本(www.xing528.com)
密尔的《论自由》英文书名为“On Liberty”,是一本法哲学名著,在世界法律哲学、法律思想史上有重要影响。该书首次出版于1859年。一百多年前,严复将该书译成中文,以“群己权界论”为书名,作者名译为约翰·穆勒,于1903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2]严复的译本是文言文,而且不是一般的文言文,非常古奥,很难看懂。严复还采取了意译的方式,并非每个词都与原文对应,例如书名,严复翻译为“群己权界论”,这实际上是他对这本书内容的理解,而不是英文书名的直译。这里的“群”意思是他人、社会或国家;这里的“己”指个人。我们现代通常将国家和社会的权称为“权力”,对应英文中的“power”;将个人的权称为“权利”,对应英文中的“right”,而“Liberty”这个词本来的意思指可以做某事,或可以不受管束、可以不需要别人的授权进行某项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可以指个人权利,也可以指政府或社会的权力。[3]严复的《群己权界论》中的权应当含有这两种意思,以表达关于社会和个人之间权力(利)的界限。1959年商务印书馆重译出版,取名为《论自由》,这是英文书名的直译。“自由”一词原指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约束。从法律意义上说,自由的概念与权利是相同的,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采取行动,而不受限制,例如言论自由等。以后有多人重新翻译此书并出版多次,后来的译者通常将书名译为《论自由》。该书各种中文译本在中国流传很广,各种中文译本各有千秋,但也各有一些可商榷之处。研究《论自由》的中文译本,不仅有助于准确理解该书的原意,而且对于法律语言翻译问题都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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