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的理论依据是功能语言学之评价理论。系统功能语言学的核心内容由三个元功能构成,即概念功能(Ideational Function)、人际功能(Interpersonal Function)和语篇功能(Textual Function)(Halliday,1994/2000)。作为符号系统的语言之三种元功能是三位一体的。所谓人际功能指的是,人们使用语言与别人交往,建立和保持人际关系,用语言来影响别人的行为,表达自己对事物的主观判断或评价,试探或改变别人的看法等,主要涉及交际者的角色、言语功能、语气(Mood)、情态(Modality)、语调(Key)(Halliday,1994/2000;Thompson,1996/2000;王振华,2001)。Martin和White(2005)进一步发展了系统功能语言学之人际功能理论,创立了基于词汇视角的评价理论。“评价理论是关于评价的——即语篇中所协商的各种态度、所涉及的情感强度,以及表明价值和结盟读者的各种方式”(Martin&Rose,2003)。评价意义主要由三部分构成:态度(Attitude),介入(Engagement)和级差(Graduation)(Martin&Rose,2003)。
我们收集的文献显示,已经有学者将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运用到法律翻译研究中,如杨敏(2012)结合系统功能语言学的文化语境思想讨论了法律英语汉译的途径。孟超、马庆林、李雪(2015)就系统功能语言学之层次观与法律翻译进行了探析。这些研究对法律翻译的理论探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研究探讨的是法律翻译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基于评价理论的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研讨评价理论用于法律翻译研究的有效性与可行性。之所以将评价理论作为依据,是因为“评价意义是所有语篇意义的核心,因此,凡是对语篇的人际功能进行分析都不可忽视它”Thompson(1996/2000),法律语篇也不例外。(www.xing528.com)
依据Holmes(1987)的划分,法律翻译归属于应用翻译研究。本研究在分析评价理论对法律翻译阐释力的同时,着重探讨该理论如何与翻译实践相结合的核心问题。法律翻译异常艰难,是因为法律译者不但需要具备良好的双语技能和文化素质,还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将评价理论应用到法律翻译中,既能够弥补传统的翻译原则难以适用于法律翻译实践的不足,为法律翻译提供更加充足的理论支撑,也能通过研究立法文本的评价意义,为法律译者理解立法者意图、态度以及法律原则提供更加直观的渠道,从而推动法律翻译难点的解决以及译者专业知识的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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