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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人际意义实现 -语言与法律研究(2020年 第1期)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罪名对犯罪行为作出认定,在人际互动中约束人们的行为,其人际意义表现为对行为的价值评判。态度系统的三大子系统情感、判断、鉴赏意义都可以通过隐性的概念意义表达,罪名的评价意义体现了概念意义和人际意义的耦合。法案罪名顺序按照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排序,反映法案整体的语势流动趋势。在具体类别中,以A类侵犯个人权利的罪名为例,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内容。

罪名人际意义实现 -语言与法律研究(2020年 第1期)

罪名对犯罪行为作出认定,在人际互动中约束人们的行为,其人际意义表现为对行为的价值评判。马丁建构了评价系统(APPRAISAL system),该系统分为态度系统、介入系统和级差系统三大子系统(Martin,2000a;Martin&Rose,2003:22-58,2007:25-63;Martin&White,2005:42-153)。其中,态度系统属伦理范畴,是根据伦理道德的标准来评价语言使用者的行为(王振华,2001:13-20)。该系统包括社会尊重(social esteem)和社会制裁(social sanction)两部分,前者属于“道德范畴”,后者属于“法律范畴”,法律意义上的社会约束力与行为的真实可靠性(veracity)和正当性(propriety)有关。态度系统的三大子系统情感、判断、鉴赏意义都可以通过隐性的概念意义表达(Martin,2000:142-176),罪名的评价意义体现了概念意义和人际意义的耦合。罪名中原本动词表现经验意义并描述人的行为,通过“过程∧目标”判断,谋杀、敲诈、勒索等行为对外界施加了不好的结果,是不道德的、邪恶的,评价意义虽然隐性但强烈,传达了对非正当行为的谴责,其消极的人品裁决赋予罪名负面的评价意义。

两大法系在评价意义程度上有所区别。英语的名物化过程削弱了动词词组的具体性,罪名的经验意义和人际意义也相应地得到削弱,而汉语词形没有曲折变化,不同于英语的词缀派生或零派生,原始形式保留了行为的具体性,负面意义并没有减少,评价色彩相对更强。两大法系在罪名分类上的不同语势分布反映出不同的评价取向。评价系统中的级差子系统是对态度介入程度的分级资源,包括语势(force)和聚焦(focus)两个变量,其中语势可调控词语的评价力度,分强势(raise)还是弱势(lower);聚焦是把不能分级的态度范畴分级,可以使得焦点明显(sharpen)或者模糊(soften)。法案罪名顺序按照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排序,反映法案整体的语势流动趋势。2016年法案中A-F类目按照个人安全、财产、毒品公共秩序司法公正和其他六类排序,从个人到集体利益语势渐强,区别于中国刑法罪名的排列规律。在具体类别中,以A类侵犯个人权利的罪名为例,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内容。2016年C3法案从A10生命安全(homicide)、A20身体侵害(assault/sextual offences)、A30人身自由(abduction)、A40钱财损失(robbery/blackmail/extortion),到A50心理侵犯(stalking/harassment),惩罚的语势渐弱,与罪行的伤害性呈正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故意杀人/致人死亡→重伤/强奸→猥亵→非法拘禁/绑架/拐卖→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利益,语势分布基本与伤害性相关,但42个具体罪名内部未做分类,评价力度分级没有英美法系明显,这与其需要定义和规定的罪名数量和内容有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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