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物化是概念隐喻的组成部分,呈现经验,表示概念意义。英美法系与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罪名通过名物化实现法律知识专业化,推动其合理分类。
罪名的名物化促使通过非一致式重构经验,使得信息“打包”并概念化,具有概括性和一般性,实现了法律知识的专业化。英语中,动词和小句的实体化减少了过程动作带给人的主观心理冲击,使得罪名具有客观性,同时及物性动作逐渐物化,词项意义固定下来,具有永久性。在不同语境中,罪名根据具体动作细节重拾过程参与者,可以是动作者(Actor)、目标(Goal)、感知者(Senser)、现象(Phenomenon)、讲话者(Sayer)等不同主体。不过英语的经验知识相对抽象,汉语则更为具体,因为其语法成分和搭配手段更加多元,包括大量的并列词项和修饰成分,具体的过程行为得到保留。
分类合理化。在对经验意义的识解中,马丁确立了作为实体的事物的分类关系(taxonomic relations),包括重复、同义、对比、种类及整体与部分关系,建立起语篇的词汇关系网络(Martin&Rose,2007:73-113)。罪名中动词和小句物化为实体,使得类罪名与具体罪名能够以同类客体进行归类,有利于法案的合理架构和布局。如2016年C3法案中A大类Crimes against the persons与Homicide、Assault、Sexual offences、Abduction四个分类是种属关系,Homicide再次分类,形成具体罪名Murder、Attempted murder、Accessory or conspiracy to murder、Manslaughter、Driving causing death,虽然分类具有不完备性,但表明这五种罪名间是同级关系(co-class),互为补充,同时Homicide是Murder、Manslaughter的上义词。在级阶实现上,名词词组由单词实现,对于部分由小句“打包”而来的名词词组,可以通过核心关系(图3)确立中心词,以此来区分同类罪名意义。(www.xing528.com)
图3 小句之下的核心关系(名词词组+动词词组)
名物化过程中,随着罪名的信息密度增加,其指称的明确性也在下降,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罪名的误读和误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两大法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司法实践各异。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先前的法院判例被用作目前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中国法律体系则在法律条例中加入充分的司法解释,对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说明。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通过定义明示式的罪名模式,在描述犯罪特征的同时规定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该条例定义了抢劫的内涵,列举了具体实施对象,并给出了相应法定刑,便于参照和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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