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选语料,英美法系与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罪名名物化主要有两种实现方式:动词的实体化和小句级阶下移为词组。
过程实体化为名词/名词词组。英美法系中过程实体化形式有三种:专有名词、动名同形、动词添加词缀转变为名词。专有名词化指部分已经发展成为专有名词的罪名,但其实在词源上是由动词演变而来,如Treason(叛国),拉丁语词源是“移交”(tradere:trans-“over”+dare“to give”),古法语traison(treason,treachery)源自动词trair(背叛);Sedition(暴动)源自拉丁词源seditio,se-“apart”(分离)+itio“a going”(行动);Contempt(藐视法庭)源自contemnere,词根temnere“to slight,scorn,despise”表示动作轻视、嘲笑;Arson(纵火)源自印欧语词根,ar-“burn,glow”表示动作点燃、发光。除了作为专有名词的罪名外,其他动名同形和经过词性转变的部分罪名见下表。
表4 过程实体化的罪名类型
动名同形的词汇虽然词形不变,但在功能上已经由表示过程的动词转变为作为实体的名词,如Blackmail、Breach。动词添加词缀转变词性有两种方式,一是词性变位,添加-tion,-ment,-ism等名词性后缀;二是直接在动词后添加-ing形式变为动名词,如drive—driving、swear—swearing,由此在功能上实现了从过程到物的转变。在名物化后的单个罪名基础上,可以添加更多修饰成分形成名词短语,形成更为复杂的罪名形式,修饰成分包括形容词、介词短语,如Subornation of perjury、Attempted murder、Conspiracy to murder。(www.xing528.com)
中国法律体系中六大类罪名形式及其扩展变体同样以动词为中心词,单个名词的有诽谤、杀人、盗窃、勒索,添加受事的有妨碍司法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甚至还有两个动词或三个动词并列,增加了行为的动性和相互作用。在形成罪名之前,动词“诽谤、杀人、盗窃、勒索、妨碍、危害”等表示动作过程,在具体的动作失去动作细节以及过程参与者后,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类指名词,形成“××罪”。
小句“打包”为名词词组。当小句出现级阶转移,其语义内容由不对应的语法形式名词词组来表示,实现了经验重构。英美法系中,以罪名“Dangerous and negligent acts endangering people”和“Driving causing death”为例,它们分别是由一致式小句“Dangerous and negligent acts endanger people.”和“Driving causes death.”转变而来。两个罪名中动词endanger和cause被名物化,与受事形成动词短语作acts和drive的修饰成分,是行为的结果,动作意义整体转换为实体,形成对于某项罪行的指称。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军人违反职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都是完整的小句,包括过程和作为受事、施事的参与者,在抽象为罪名术语后,形成对“某一类人作出某类行为”这一概念的指称。
因为动词表示过程,小句也是以动词为核心,所以两大法系罪名名物化都是在表示过程的动词基础上转变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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