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模式虽然迥异,但仍然有规律可循。通过分析发现,法官与当事人激活了不同的框架,不同的背景、角色、特质与关系的凸显与转换决定了质证目标、质证功能与质证交际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决定了质证模式的取向。在交叉询问前的法庭调查阶段,情景定位于交叉询问前的质证活动,框架将此活动框定为法官引导当事人实现宏观的质证目标。在信息组块的操控中,法官的合理引导需要客观性的言语行为来实现,同时辅以何事类<WT>、何事实类<WF>或者何依据类<WB>的类客观信息,此时的模式倾向为当事人—职权主义(例1、例2)。在交叉询问中,语境定位于交叉询问,框架将活动框定为针对证据“三性”的质询,当事人的信息与言语行为操控指向框架中质证功能的实现,此时模式被调试为公正的当事人—职权主义(例5、例6)。而在质证后期,相应的情景发生了改变,特质转变为法官针对交叉询问的补充询问,目的是实现框架中的质证交际目标,此时模式为高效的当事人—职权主义(例9、例10)。
通过质证模式的取向分析可以看出,理想的当事人—职权主义质证模式的语篇取决于参与者建立与宏观语境—框架参数相符合的信息组块操控。质证的三个层面(同时也是三个阶段)各不相同,法官与当事人在不同的情景下框定框架、顺应背景、聚焦特质、转换角色、实现框架中的功能,最终使交际目标得以实现。正是这些因子的转换决定了不同质证模式的取向。法官在交叉询问前及过程中的主观干涉主要表现为组块中主观类言语行为的使用,且没有客观类及说明类言语行为的支持,信息也多表现为非主观的何态度、何推断类信息,模式定位于主观的职权主义(例3、例4、例7、例11)。法官的这些组块操控没有顺应不同阶段的情景,偏离了相应的质证框架,违背了司法公正与效率,质证交际目标自然很难得以实现。而当事人倘若忽视了质证特质,又没有法官的合理引导,其主观的言语行为与随意的信息操控也会偏离质证框架,使交际目标难以实现,此时模式被定位为低效的当事人主义取向(例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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