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法官的补充询问并不意味着在质证过程中可以超越权限,在当事人交叉询问过程中,法官不能代替当事人进行质证。如上所述,在与质证相关的框架中,主体毕竟是当事人双方,并不是法官,法官的参与只限于当事人结束交叉询问后的补充询问。在语料分析中要把握好法官操控下的背景与特质因子。
例11
1[审判员]:<WT>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Dn)。
2[原告]:<WT>遗嘱是什么时间写的(El)?
3[证人]:<WF>遗嘱是2009年8月12日写的(El),<WT>关于债务的问题(Dn),<WF>我和被告也没有商量(Ep)。
4[原告代理人]:<WT>当时还有谁在场(Dn)?5[证人]:<WF>当时在场人还有原告的大姨和大姨夫(Ep)。(www.xing528.com)
6[审判员]:<WT>真武庙东街的房屋现在还存在吗(An)?
7[证人]:<WF>现在房屋已经没有了(Dn)……
8[审判员]:<WT>证人退庭(Dn)。<WT>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Dn)。
在以上的质证语料中,法官在交叉询问中插入问话,话轮6“何事”类信息打断了当事人双方的思路,而且还使用了主观言语行为的预期类(An),主观臆断地让整个质证过程按照自己预期的方向发展,这样质证框架中法官的角色被偏移为掌控质证的主角,而不是引导质证的参与者。
而且法官在话轮8使用何事类信息、用指向类言语行为指向正在参与质证的证人,阻断了证人的进一步阐释和当事人的进一步询问,让当事人仅仅对证人已经发表过的证言进行质证,违背了交叉询问框架的特质(证人必须在庭接受询问)。职权主义的质证模式就这样构建起来了。法官的这种询问是一种主观的、潜在的干涉,很难使质证交际目标得以合法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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