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叉询问中,质证功能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积极对抗实现,法官在框架中应定位于中立的引导者与组织者。法官并非不能介入,但框架中的特质仅限于当事人交叉询问后的补充询问(王利明,2003:515),在以当事人对抗为主的情景下协助其实现质证功能。因此,法官若在交叉询问时予以打断,有时就会阻断当事人之间正常的信息交换,使质证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比如:
例7
1[审判长]:<WT>下面双方当事人就证人证言可以向证人发问。
2[原告]:<WT>你的意思是说,你天天都到果园去清扫烂果子?
3[证人]:<WF>也不是天天,<WF>张某打电话我才去。
4[原告]:<WT>每次清扫的大概有多少?
5[证人]:<WF>两三车吧,<WF>有时也不一定,<WF>有多有少……
6[审判长]:<WT>到底是啥意思(Dm)?<WT>有多有少是啥意思(Dm)?(www.xing528.com)
7[证人]:<WF>这个我也记不大清楚……
在交叉询问中,法官在话轮6使用基于何事类<WT>信息的主观类言语行为打断了当事人之间正常的信息互动,以要求类(Dm)言语行为要求证人回答自己的问题,法官的主观信息组块操控打断了正在进行中的交叉询问,忽略了当事人正在质证的场景,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质证主体,偏移了交叉询问框架,使之调适到了职权主义质证模式。
然而,即使没有被打断,交叉询问也并不一定能很好地实现质证功能。例如,当事人在交叉询问中不能很好地把握特质因子(即交叉询问的攻击点),或者偏移自己的角色,就会影响质证功能的实现,请看例8:
例8
1[审判长]:<WT>出示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Mn),<WT>被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Dm)。
2[被告]:<WA>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Dn),<WY>因为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Rs),<WT>严重超载(Ex),<WT>交通队应该裁决(An)。<WF>如果他不撞我们(Hy),<WF>我们就不能撞电线杆子(Rs),<WA>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问题(Ju)。<WF>如果我们撞到东边红绿灯杆子我们应该负全部责任(Rs),<WF>但是我们已经过了中线了(El),<WF>王××还超载(El),<WI>交通队应该负有责任(De)。
在以上的交叉询问中,被告的陈述“对……有异议”用指向类言语行为指向事故认定书,并以何态度信息<WA>表明自己的观点,提出支持自己观点的原因类言语行为作为法律依据,以举例类举出王某的超载事实,已经说明了问题,足可以作为法官认证的依据。但被告反复纠缠于事故的细节,虽然涉及一系列何事实信息<WF>,但最后以主观类言语行为的宣告类(De)想当然地以何推断类信息<WI>认定交通队有责任,不仅冲淡了质证的主题,而且偏离了当事人在交叉询问时的角色(因为责任认定是法官的职权)。这种无谓的纠缠偏离了质证功能,偏离了质证模式的有效调试,是低效的当事人主义质证模式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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