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功能的微观实现是质证目标宏观实现的保证。质证双方在交叉质证的框架中,为了顺应积极对抗的情景,实现质证功能,要求对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质疑。比如,例5中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
例5
1[审判长]:<WT>现在就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Ch)。
2[被告代理人]:<WB>根据诉讼法的规定(Ch),<WF>各种证据必须在庭前的证据交换前进行提交(Ex)。<WF>我们的证据交换的最后期限是2009年5月21号(El),<WT>原告的2号证据是何时提交的(Dm)?
3[原告]:<WF>5月24日……<WT>不过这个在提交前双方都应允的(Ep),<WT>审判长也知道此事(Ep)。
4[被告代理人]:<WB>此证据违反合法性原则(Rs),<WJ>建议法庭不要采纳(Rs)。
被告代理人在交叉询问中(话轮2)提到“根据……规定”,此信息组块虽然涉及主观类言语行为的选择类,但选择的是代表法律依据的何事实类信息<WB>,并且以举例类具体举出“各种证据必须……”,此组块以代表具体规定的何事实类信息作为依托,为下面的质证做好了铺垫。此后,代理人结合具体情况,以详述类陈述基于何事实<WF>的提交期限“5月21日”,而后使用要求类言语行为(Dm)遏制对方,请求对方解释2号证据的提交时间,使对方陷入由WB—WF—WT(何依据—何事实—何事)组成的信息链,有效地控制着交叉质证朝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整个信息组块操控在本阶段使质证模式朝着当事人—职权方式调试,高效的对抗在短短的交叉询问语篇中得到了体现。
话轮3,尽管原告方使用了解释类言语行为(Ep),但始终无法摆脱被告代理人设置的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严密的信息链,这种以何事类信息<WT>表达的说明类言语行为违反合法性原则,并不能为己方提供强有力的驳斥。被告代理人在话轮4随之使用了原因类(Rs)言语行为,由何依据类信息<WB>引出何结论信息<WJ>,高效有力地结束了交叉质证,为法官的认证提供了合法的基础,较为充分地实现了质证功能。合理高效的对抗在此阶段把质证模式调适到了最佳状态。
在交叉询问中,如何摆脱对方当事人的无理纠缠也显得很重要,这主要涉及对证据材料关联性的质证。比如:
例6
1[审判员]:<WT>原告向证人质证(Ch)。
2[原告]:<WT>你刚才说最后一次送药才说有问题(Ju)。(www.xing528.com)
3[证人]:<WA>说不好是哪次(Ju),<WJ>反正药是你送到的(De)。
4[原告]:<WT>你说我每次送药你都在(Ex),<WI>你怎么可能都在场(Ep)?<WT>你不是去干活的吗(Rs)?
5[证人]:<WA>我反正不说假话(De),<WA>药是你送的(Ju)。
6[原告]:<WT>怎么说是你的事(Ch),<WF>但要有证据(Dm)。
7[证人]:<WN>你说你带平谷药检所的人来时(Ex),<WT>有个年轻女的写条(Gn),<WT>你说写什么(Gn),<WT>别写了(Gn)。
8[原告]:<WT>你说在场(Ep),<WT>你知道他们叫什么(Ep)?
9[证人]:<WT>不知道(Ch)。
10[审判员]:<WT>被告向证人质证(Ch)。
在以上交叉质证中,证人在话轮3和话轮5中未解释原因,仅用“我不说假话”“药是你送的”等表达主观观点的何态度信息<WA>及主观性的判断类(Ju)和宣称类(De)的言语行为来搪塞原告的询问,使原告陷入了不利的境地。原告并没有在这一点上进行纠缠,而是在话轮4中使用何事实类<WF>信息,要求类言语行为(De),要求证人提供事实证据,迅速扭转了局面。
在下面的质证过程中,原告没有纠缠证人话轮7的一系列无关的、概括性的言语行为(Gn),而是从其漏洞出发,在话轮8中用阐释性言语行为(Ep)要求证人提供在场人的姓名,击破了证人的“兜圈子”策略,在积极对抗中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为法官的证据认定提供了依据,巧妙地调试了质证模式,使之迈向公正高效的当事人—职权主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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