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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叛国不是叛国调查结果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伯尔审判之后,“推定”概念退出叛国罪领域,“推定”叛国不构成叛国,美国叛国罪完成与英国传统的最后决裂,形成独特的美国宪法和司法概念,并深深影响了之后的司法实践。宪法制定者将叛国罪写入宪法正文,目的是防止行政和立法机关滥用叛国罪名迫害政治反对派,进而实现启蒙主义思想家倡导的政治容忍的共和政治。

推定叛国不是叛国调查结果

陪审团的无罪裁决,不但使伯尔免除可能的死刑惩罚,而且完成了反叛罪从英国君主制传统下的叛君罪到美国共和制度下的叛国罪的转变。这一转变脱胎于英国历史传统之中业已孕育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变迁。17世纪中叶的英国革命促使反抗专制王权的国会反对派寻求推翻暴政的政治理论,到1688年确立君主立宪制度的光荣革命,以约翰·洛克(John Locke)等为代表的理论家们论证宪制革命正当性的理论成为新的正统哲学,为宪法体制内的政治派反对活动提供了理论根据。在政治理论对政治抗议,甚至革命表示容忍之同时,法律严重滞后。在君主制度之下如毒瘤般生长的叛君罪在君主立宪之后继续发展,被控制国会多数议席从而掌握至高权力的当权派利用,打击政治反对派和一切威胁现成政治秩序权威的言论和行为。结果,如一位史家所言,“在国会内部的反对派被视为合法,但在法院被称为叛国。宪法业已易帜,刑法仍奉旧主”。(Chapin,1964:5)

从英国法律来看,18世纪末的北美殖民地独立,是不折不扣的叛乱行为,独立领袖理当以“叛君罪”论处。北美领袖们一方面需要从政治理论角度论证殖民地政治和宪制“革命”的正当性,同时需要从法律上改造英国的反叛罪遗产。他们发挥洛克等人的辉格反对派政治理论,建构北美“反叛的逻辑”,并在传统共和主义等思想的框架内发展出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共和宪制理论,创建了包容政治反对派的共和政体。作为集合概念的全体人民取代君主,成为共和国的主权。共和制国家的诞生,摧毁了反叛罪“叛君”的基础,对共和制国家的忠诚,成为反叛罪继续存在的唯一理由。

在美国革命战争初期,分别独立的各“国”(state)(中文根据美国联邦制政府结构,惯常译作“州”)修订刑法,保留了反叛罪罪名,但理论根据变成对新建“国家”主权的维护。各州立法者面临的挑战,是如何使新的叛国罪既能有效保护州主权不受背叛忠诚行为的破坏,又不让该罪名成为当政者迫害合法政治反对派的工具。为此,各州立法在很多方面限制叛国罪的范围和提高证明标准(Chapin,1964:38-45)。这些努力直接影响到1787年《美国宪法》叛国罪条款的制定。限制,而不是扩大叛国罪的实施范围和定罪难度,成为宪法制定之后的主要发展基调。(www.xing528.com)

在这种历史环境下,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伯尔审判,进一步用司法实践实施对叛国罪的严格限制。在解释宪法条文时,马歇尔一反他在其他宪法案例中宽泛解释宪法的做法,对宪法的叛国罪条款进行严格解释。这种做法,开拓了联邦法院灵活适用宪法解释原则的传统。就马歇尔而言,他的司法记录表明,在涉及政府间权力分配问题上,倾向于运用宽泛解释原则,树立联邦制(联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和具有强大行政能力(维护、扩大行政部门职权)的中央政府的权威,但在涉及公权与私权,或政府与个人权利冲突的问题上,倾向于运用严格解释原则,维护私权及保护个人权力。伯尔叛国案,是典型的公权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争议,马歇尔对审判过程的主持,特别是对宪法条款的严格解释,集中反映了他维护个人被告不受政府公权肆意追诉的司法理念。宪法规定的叛国罪,排除了英国法下可以以言论治罪的弊端,要求必须证明叛国行为;犯罪行为严格限制于“发动战争”和“依附敌人”两种,而且必须证明实施“公然行为”。司法实践中,“推定”概念的适用,给予指控个人犯有叛国罪的政府检方以极大空间,使其可以首先用被告言词证明叛国意图,然后以叛国意图为跳板“推定”与意图相关的任何“公然行为”,无论被告是否实际亲身参与了该“公然行为”。马歇尔的裁定,接受伯尔辩护团队意见,要求“公然行为”发生之时被告必须亲临现场,实质上是对“公然行为”的宪法语言进行严格司法解释,断然排除“推定”概念在叛国罪审判中的适用。

自伯尔审判之后,“推定”概念退出叛国罪领域,“推定”叛国不构成叛国,美国叛国罪完成与英国传统的最后决裂,形成独特的美国宪法和司法概念,并深深影响了之后的司法实践。由于美国叛国罪法律的严格特性和宪法地位,美国建国二百三十多年以来只有大约40余件联邦叛国罪追诉,其中只在屈指可数的案件中被告被判有罪,直到1945年才有第一件案例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克莱默诉美利坚合众国案)(Cramer v.United States,325 U.S.1(1945))。整体来讲,无论政治局势如何变化,美国法院恪守在宪法制定时期和建国初期马歇尔时代对叛国罪的界定,没有允许政治气候和社会舆论摧毁司法守护的宪法底线。宪法制定者将叛国罪写入宪法正文,目的是防止行政和立法机关滥用叛国罪名迫害政治反对派,进而实现启蒙主义思想家倡导的政治容忍的共和政治。19世纪初期的联邦法院大法官斯道瑞(Justice Joseph Story)就曾以孟德斯鸠的名言为警戒:“如果叛国罪界限不清,仅此一端即可让任何政府蜕化成暴政。”(Story,2000:288)200多年之后,联邦最高法院继续坚守底线。杰克逊大法官(Justice Robert H.Jackson)在克莱默诉美利坚合众国案判决中,引用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原话重申这一司法原则:“没有任何其他犯罪比叛国罪更能使人们情绪激愤,没有任何其他指控要求受理法院作出更加审慎和节制的审查。不论审查对象是事实或法律,没有任何其他事项比这一审查更加庄严,对于公民和政府更加重要。因此,更安全,也更符合宪法原则的做法,是不把叛国罪扩大适用于有疑问的案子中;明显不属于宪法界定范围的犯罪应该由立法机关根据其智慧规定惩罚。”(Cramer v.United States,325 U.S.1,13(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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