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和他的辩护团队坚决反对检方利用“推定”概念证明伯尔实施了宪法要求的“公然行为”。三位辩护律师先后发言,其中马丁的发言用时14个小时,横跨两天时间。他们时而引经据典,脱开本案,从法律的精神和司法的功能论证判处伯尔有罪的非正义性;但更多时候他们紧紧围绕“推定”是否适用叛国罪的核心问题,抓住伯尔不在检方指认的构成“公然行为”的现场这一事实,论证检方证据没有(也不可能)达到宪法的要求。
辩方辩称,宪法的语言“清楚无误”地表明,叛国罪必须证明被告“发动战争”,而发动战争又必须证明被告有“公然行动”。辩护律师威克汉姆告诉法庭,宪法的用语“平白、简单、易懂,无须使用任何解释规则去确定其含义”。如果需要了解宪法制定者的原意,辩护团队的伦道夫和马丁两位律师1787年时作为弗吉尼亚和马里兰代表参加过制宪会议,比任何检方代表和主审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都更清楚制宪者意图。所以,从宪法语言字面和立法者原意理解,宪法不可能允许给没有实际在场实施“公然行为”的被告定罪(Hoffer,2008:152)。
辩方提出,英国普通法先例不适用于美国叛国罪解释。与英国不同,叛国罪是《美国宪法》创设的“新刑事罪名”,惩罚反对“新创立的(美国)政府”的行为。而且,美国“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法,国会法律不得援引任何普通法予以解释”(Hoffer,2008:152)。
另外,辩方强调,叛国罪与密谋罪有实质区别,即使“推定”概念可以用于密谋,也不得适用于叛国罪。根据宪法要求,叛国罪必须证明实际“公然行为”,“公然行为”要求的“法律上在场”必须是被告实际在场,而不能是“推定”在场。任何存在密谋的证据,都不能代替证明被告实际出现在“公然行为”现场的证据。用辩护律师马丁的话说,“(检方)声称叛国言论这儿有,那儿有,到处有,但最后哪儿都没有!”(Isenberg,2007:362)
检方一方面向法官陈述检方立场,同时抬出陪审团向两位主审法官施压,争辩说即使法官认为“公然行为”的语言要求被告在现场,但法官无权解释,因为宪法语言含义属于事实问题,应该由陪审团决定。沃特代表检方发问:“这难道不是一个只能由陪审团决定的事实问题吗?法院决定不是擅自取代陪审团的作用吗?”(Hoffer,2008:154)辩方针锋相对,对沃特的问题,马丁反唇相讥:“什么是法律和常识?法院决定法律,陪审团根据证据决定事实。(辩方)企图让陪审团侵入法官领地十万八千里!”(Hoffer,2008:158)(www.xing528.com)
8月31日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代表法院作出的书面动议裁决,几乎全盘采纳辩方立场。马歇尔巧妙但不无牵强地否定了最高法院在布尔曼判决中承认的推定叛国原则,认定宪法规定的“公然行为”要求被告必须在发生“公然行为”的现场。这一认定是美国司法史上独一无二的奇特事件:同一位法官,以两种身份,间隔仅6个月时间,对一个重大宪法条款作出了迥然不同的解释。首先,它创造了联邦最高法院先例被联邦法院否决最快的历史记录:从布尔曼判决到伯尔案裁决,仅仅用时6个月。其次,对最高法院先例的否决,不是由最高法院自己作出的,而是由它的下属法院联邦巡回法院作出。最后,两个司法决定由同一位法官发布:布尔曼决定由马歇尔以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身份颁布,伯尔裁决由马歇尔以联邦巡回法院审判法官身份发布。显而易见,马歇尔实际上推翻了自己6个月前的判决。但从形式上,马歇尔没有直接承认推翻自己的判决,而且他也没有法律根据以联邦巡回法院法官身份推翻最高法院的先例。所以,他不得不“曲线救国”,花费巨大气力论证伯尔裁决的正当性,这也是一份证据动议裁决书需要洋洋几万字的原因之一。裁决书的论证逻辑主要是三点:(1)布尔曼判决关于推定叛国罪的语言不属于判决书实质性文字,属于“说明性评论(dicta)”,因此缺乏先例权威。(2)即使布尔曼判决关于推定叛国罪的评论有先例作用,但该评论仅适用于实际参与叛国行为的被告,不适用于只发表过叛国言论但没有实施实际行为的被告(Hobson,2006:7)。(3)证明被告实施了实际行为,即宪法要求的“公然行为”,被告必须在行为现场;检方指控伯尔的“公然行为”限定于1806年12月10日布莱哈塞特岛上的行动,所以检方必须证明伯尔在场。
在论证过程中,马歇尔否决了检方关于宪法“公然行为”语言的解释属于事实问题,应该交给陪审团决定的立场,坚持4年前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明确重审的法院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认定宪法语言的解释属于法律问题,由联邦法院全权作出。同时,在引用先例解释宪法时,马歇尔回顾了美国法院的以往判决,引为先例,但否定了英国普通法先例适用叛国罪解释,宣称美国与英国法院运用“推定”概念仅凭言论认定叛国不同:“我们(美国)法官要求(证明)实际使用武力,实际采用某种程度的暴力”(Hoffer,2008:164)。
最后,根据法院对宪法的解释,要求检方证明被告在“公然行为”的现场,但是检方业已承认构成本案“公然行为”基础的事件发生之时,伯尔不在现场。因此,继续传唤更多的检方证人,并不能帮助检方证明伯尔在“公然行为”现场,只是浪费司法资源。所以,裁定书宣布,“就被告在其他地方或在布莱哈塞特岛发生的行动之后的行为或言论的任何证言”,法院“拒绝采纳”。并指示陪审团,“谨此知会陪审团本院对本案法律的意见,他们应将法律适用于事实,根据自己良心指引作出有罪或无罪裁决”(Swindler,197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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