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3年的《巴黎协议》标志着北美独立战争以英国承认美国独立结束。英属北美殖民地居民推翻了英国的政治统治,建立了独立的美利坚共和国,但没有完全抛弃英国传统。在法律上,美国承继了英国的普通法和制定法,包括英国对于叛国罪的有关规定。
自中古以来,反叛罪(treason)一直是英国最严重的罪名,受到最严酷的惩罚。同时,它又是各种刑事犯罪中界定最宽泛、边界最模糊的“口袋罪”(Simon,1961:699-700)[1]。英国国会制定的《1351年反叛罪法》(Statute of Treasons of 1351)规定:(1)反叛罪保护的对象不是国家,而是代表主权的君主(国王)个人及其王位继承制度和有关个人。就这层意义来讲,中世纪英国的“treason”的含义是“叛君罪”,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叛国罪”。(2)反叛罪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在王国境内向王室发动战争(levying war),二是在王国境内或境外依附王国的敌人(adhering to enemies),予敌人以方便或协助。(3)杀害服务君王的任何大臣,构成针对国王的反叛罪。(4)不但是行为、言论甚至意念都可以构成反叛罪:任何人“图谋或意想(compassing or imagining)”国王、王后及其长子或后嗣的死亡,都构成反叛罪。(5)国王或国会有权随时扩大反叛罪的范围(Wharam,1995:xii-xiii)。
反叛罪名的宽泛界定,尤其是将言论、甚至意念入罪,使其成为掌握现行统治权力的专制君主进行政治迫害的有力工具。国王政府无须证明任何反叛行为,便可为被告定罪。例如,1592年爱尔兰大臣约翰·裴洛爵士(Sir John Perrot)被指控反叛,王室检察官如此论证:“被告反叛始于其内心之意想;该意想虽未发展到任何公然行为,其本身即为严重反叛罪行;被告之心充斥反叛意想,不能自抑,继而发表恶毒与叛乱言论(Hoffer,2008:59)。”(www.xing528.com)
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结束了君主专制,建立了立宪君主制。不久之后国会通过的《1696年反叛罪审判法》(Treason Trials Act of 1696)对反叛罪审判程序进行了改革,包括:(1)只有至少两名证人对同一“公然行为”作证,才能定罪;(2)被告有权得到律师协助;(3)被告在审判开始之前有权得到控诉状和陪审团名单;(4)法庭应当保证被告传唤己方证人为自己出庭作证(Chapin,1964:4;Hoffer,2008:62)。但反叛罪实体法内容并未改变,仍然以“叛君”为惩罚对象。18世纪进入君主立宪时代的英国,政治上对政治反对派日渐宽容,但法律上对反叛罪的认定和惩罚没有相对放宽。英国法院在审理反叛罪实践中发展出一系列普通法理论,保持和扩大了反叛罪的“口袋罪”特性(Chapin,1964:5)。对反叛罪的法定惩罚是各种犯罪中最为严酷的,个人判处死刑,剥夺爵号,财产收缴,而且株连所有按照继承法律有权承继其爵号或财产的他人,一并丧失有关权利。
英属北美殖民地独立之后,将反叛罪列入刚刚成立的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美国宪法》。由于宪法创设了一个新的共和国家——美利坚合众国,反叛罪从英国君主制之下的叛君罪,演变为背叛代替君主行使主权的合众国及其各州政府的行为,虽然英文词语依旧,其内在含义业已转变为“叛国罪”。但是,宪法规定的叛国罪的文意如何解释,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具体案例解决。独立战争期间建国初期虽然有一些案例,但都没有直接面对宪法条文,作出权威解释。伯尔审判是宪法实施以来,特别是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力之后,在一个涉及全国知名政治人物刑事犯罪的案件中,为司法部门提供阐释宪法条款的机会。为此,伯尔审判吸引了全国民众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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