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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的处理措施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解除应急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秩序;(二)返还征用的财产,并对被征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补偿;(三)及时调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估,组织善后学习,必要时组织复盘演练,制定改进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对处置,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运用检测手段,科学、合理确定检测范围,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第三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程序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一)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三)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四)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五)合理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播链条;

(六)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七)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八)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九)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十)稳定市场价格,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十一)明确风险区域划定标准,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的防控措施;

(十二)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十三)宣传卫生应急知识,发布人群、地域、行业应对指引;

(十四)临时调整有关部门职责;

(十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工作资金需求;

(十六)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分类救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下列工作:(www.xing528.com)

(一)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或者按需转诊,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并按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转运、医学观察;

(三)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开展病原学和治疗方案研究;

(四)及时发布行业和基层应对指引;

(五)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健康监测、诊断、筛查、转诊和就医指导。

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院内感染防控,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展日常医疗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以及需要血液透析、放化疗等持续性治疗的患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予以指导、规范,保障救治渠道畅通。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支持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中药企业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提供中药预防方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区卫生健康和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监管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应对措施;对老、幼、病、残、孕产、孤寡、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给予应急救助。

第三十六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志愿服务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鼓励志愿者根据其专业知识、技能和志愿开展科普宣传、基层应对、心理疏导、社区服务、交通物流、社会秩序维护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捐赠统筹协调机制,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引导社会按需捐赠。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或者协助捐赠单位和个人精准对接需求,并督促、监督慈善组织等及时、准确、详细公示捐赠物资接收、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前提下,统筹谋划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

第三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解除应急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二)返还征用的财产,并对被征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及时调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估,组织善后学习,必要时组织复盘演练,制定改进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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