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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安全: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一)不得双手离把。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通行安全: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

(一)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不得逆行;

(四)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

(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七)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八)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九)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

(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www.xing528.com)

第十八条 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履行下列监管和服务职责:

(一)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建立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推行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立行业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机制。建立质量检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

(四)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区域,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

(五)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

(二)车辆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唯一性编码;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五)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六)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的车辆;

(七)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八)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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