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需按规定登记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需按规定登记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第十二条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需按规定登记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www.xing528.com)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

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