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的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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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www.xing528.com)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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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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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 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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