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根据年度开工计划等确定的本行业年度建筑垃圾产生总量和弃土需求总量情况共享到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工程弃土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并适时更新、共享到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
建设工程有弃土需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治理方案中注明需求信息,并向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报送。需求信息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及场所、弃土的需求量、使用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除采取就地资源化利用方式外,应当科学确定资源化利用人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签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协议,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场所。
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无需签订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协议和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www.xing528.com)
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再生产品的使用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纳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并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确需单独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并同步制定使用和管理规范,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没有单独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执行现有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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