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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www.xing528.com)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遵守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
(四)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
(五)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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