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9号,2018年11月23日)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城市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隐患治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顺应自然的理念,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预防科学、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快速、治理有效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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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依法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开展自救互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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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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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www.xing528.com)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交通、通信、危险化学品、有线电视网络等重要设施和车站、机场、景区、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保障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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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车站、机场、景区、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有线广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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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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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和树木折断等安全隐患,避免和减轻大风灾害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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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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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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