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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与使用指南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维护与使用指南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www.xing528.com)

(三)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按照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进行,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

平时使用公用的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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