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业主共同决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应当与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应当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应在受理后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后5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项目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第九条 拟退出项目的企业,应当在发出退出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包括:
(一)建设单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三)业主共同决定聘请的其他管理人。(www.xing528.com)
一个项目应当有一名驻场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取得合格证书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中予以记录:
(一)未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继续教育的;
(二)在记分周期被累计扣分超过规定分值的;
(三)其他应予取消合格证书的情形。
项目负责人被取消合格证书的,自证书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担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受聘担任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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