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教师职业年金起源于公务员职业年金,因此研究其管理制度必须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横向上看,根据其分合关系,教师职业年金的管理体制分为两类:一是与公务员职业年金合在一起,统一管理,简称为“统管”模式;二是与公务员职业年金并列,分别管理,简称为“分管”模式。统管模式以荷兰国家公务员职业年金(一般简称为ABP养老基金)[5]为代表。荷兰的职业年金分为公司职业年金、行业职业年金和特定群体职业年金。其中,行业养老金计划数量虽然不多,但它的资产规模占职业年金资产总量的2/3,其成员数占总数的85%。公司职业年金数量虽占85%以上,但其资产仅占30%,成员数仅占15%。荷兰ABP养老基金成立于1922年,属于行业职业年金,主要覆盖对象是政府雇员和教师,成员约280万人,资产规模2 000亿欧元(截至2009年底),是荷兰国内最大的养老基金,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三家养老基金之一。需要说明的是,统管并不意味着由政府直接管理。自成立以来,ABP养老基金一直由内务部管理,但是1996年进行了私有化,成为一个独立法人,由受托人委员(Board of Trustees)负责管理。国外大部分的教师职业年金都是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存在,其投资管理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接受相关法律和机构的监管。分管模式以美国大部分州立教师职业年金为代表。以美国纽约州为例,纽约州设立了两个公共部门职业年金计划,一是纽约州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另一个是纽约州教师职业年金计划。虽然这个计划同属州议会立法设立的,但是在管理上是分开的,因此属于“分管”模式。在北美国家,分管模式较为常见。美国几乎每个州都设立了单独管理的教师职业年金。
从纵向上看,根据发起的主体不同,一般分为国立教师职业年金、省立或州立教师职业年金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设立的教师职业年金。荷兰ABP养老基金属于国立职业年金,而美国没有国立教师职业年金计划,以州立和市立教师职业年金为主。例如,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加州教师职业年金计划和加州大学教师职业年金计划。加州政府管理的职业年金共有五个,除了这两个教师职业年金外,其他三个分别是:加州法官职业年金、加州议员职业年金和加州政府雇员职业年金。因此,这是典型的“分管”模式。纽约州设有纽约州教师职业年金计划和纽约市教师职业年金计划。其中,加州大学教师计划属于美国州立大学集团的职业年金计划。由于这些州立大学分校众多,教师数量大,在管理制度上具有共同特征,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因此单独设置州立大学集团职业年金计划,但仍属州立计划。这类计划除了上面提到的加州大学外,还有德州大学集团计划、伊利诺斯州大学集团计划、密苏里州大学集团计划。(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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