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之后,为了细化改革措施,还需要总结和提炼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这些基本原则是对改革目标的细化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这些基本原则也是对具体改革措施的指导。因此,改革原则在改革目标和改革措施之间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里的“公平”原则本质上是要求注重再分配效果,或者称之为“再分配公平”,主要是指高收入人群向低收入人群再分配。具体而言,那些在工作期间工资收入比较高的群体,在领取养老金时待遇水平可以低一些;而那些在工作期间工资收入比较低的群体,在领取养老金时待遇水平可以高一些。通过这种再分配机制来实现公平原则,该原则的落实主要依靠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来实现。效率原则也可以称之为“精算公平”,即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以增强激励性。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都采取的是DC型制度模式,精算公平程度最高,能够较好地落实效率原则。因此,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落实到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就是处理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之间的关系。
第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养老保险是基于缴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缴费是其最基本的特征,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够享受相对应的待遇。因此,这和社会救助和普享型社会养老金不一样。由于此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推进速度不一样,很多事业单位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而也有很多事业单位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费,这和机关单位非常类似,因此导致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统一性。因此,这次改革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既不能落入“贫困陷阱”,无法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也不能落入“福利陷阱”,出现福利赶超现象,待遇水平远远超过经济发展所能承担的范围。这两种情况都不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待遇水平过低无法获得参保者的认同,而待遇水平过高必然导致财务状况恶化,最终导致制度崩溃,无法实现长期发展。在这方面,一些欧洲国家的教训值得我们借鉴。(www.xing528.com)
第四是改革前和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这种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做法是我国大部分改革政策采取的一种做法,具有较强的合理性,能够被各方所认同,有利于推动改革平稳推进。
第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我国改革政策的出台和具体的改革措施往往遵循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这使得改革震动较小、改革成本较低、改革推动较快。当然,这也存在缺点,诸如缺乏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改革难点长期缺乏突破。因此,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就需要处理好轻重缓急的问题、处理好短期需求和长期矛盾的问题、处理好短期矛盾和长期机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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