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两个问题的争论,背后的关键是认知问题:什么是统账结合制度,如何看待统账结合制度?
对于任何一个养老金计划而言,都面临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融资方式: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二是给付方式:解决钱如何发放下去的问题。融资方式可以分为现收现付制(PAYG)和完全积累制(FF),而计发方式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型(DB型)和缴费确定型(DC型)。
按照这两个维度,世界上所有的养老金制度可以分为四大类:待遇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DB+PAYG,简称DB)、待遇确定型的完全积累制(DB+FF)、缴费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DC+PAYG,简称NDC)和缴费确定型的完全积累制(DC+FF,简称DC)。
在这四类制度模式中,最常见的模式是待遇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该制度模式不仅建立时间早,而且被大部分国家采用;其次较为常见的是缴费确定型的完全积累制,该制度模式作为私人养老金很早就出现了,作为公共养老金首次出现在1981年的智利;缴费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也被称为名义账户制,最早在瑞典、意大利等国出现;最后是缴费确定型的完全积累制,很多政府部门的职业年金也采取的是该制度模式。在这四种制度模式中,名义账户制是重要的制度创新,该制度在融资方式上仍然采取现收现付制,在计发方式上采取了缴费确定型,把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和缴费确定型完全积累制两种制度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www.xing528.com)
表2.1 养老金制度的分类
如何评价中国统账结合制度,首先需要知道该制度属于哪种制度模式。对比上述四类制度模式可以发现,统账结合制度不属于单一的制度,而是一个复合制度。在制度设计之初,社会统筹部分属于DB型现收现付制,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DC型完全积累制。因此,从养老金类型学的角度而言,统账结合制度并没有太多创新的成分,只是把两种最为典型的制度模式机械地混合在一起,而不是像名义账户制那样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正如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统账结合制度是“两项制度而非一项制度,是混合而非结合”[10]。因此,中国统账结合制度本质上是一个多支柱、多层次的问题,而没有太多制度创新的成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个人账户部分没有做实,采取了空账运营模式,因此名义上的统账结合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已经部分演变成了实际上的名义账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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