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特征。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确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该文件要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将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这是中央文件里第一次提到统账结合制度。
1995年3月,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该文件提出了统账结合制度的两个实施办法,标志着统账结合制度正式落地实施。这两个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要求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和缴费满一定年限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两个实施办法不同之处在于,办法一采取的是大账户,即为本人工资的16%,强调自我保障;办法二采取的是小账户,比较注重保障水平的稳定性和与工资水平的对应关系[3]。
由于存在两个实施办法,导致制度不统一,给实际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为此,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提出了制度改革的统一方案,标志着中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由此全面建立。(www.xing528.com)
统账结合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1997年不得低于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其中,按照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蓄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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