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金融企业的创新可分为三类:一是因经济发展需要、围绕实体经济的问题导向而出现的业务模式创新,比如近几年因互联网发展而出现并纳入监管部门牌照管理的第三方支付、网信银行、消费金融等业务模式;二是因技术进步、金融科技发展而形成的服务方式创新,比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方式的创新;三是为追求利润、提高杠杆而进行的金融产品创新。在金融监管中,最需要防范的就是金融产品创新这一方面,因为金融产品创新往往是通过多种金融产品和工具叠加,抬高杠杆,以获取丰厚利润的代名词。
银行、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企业按牌照功能各管各的与企业做业务是一种常规做法,但是如果一个金融企业将多种牌照的通道业务叠加,嵌套成一个出口与企业形成融资、投资的接口关系,往往就是产品创新。通常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影子银行”的资管业务包含着大量的这类产品创新。“影子银行”的基本运行方式就是从短期的、利率较低的资金市场获得融资,然后投资到期限较长、利率较高、风险也较高的金融产品中。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表外理财业务或同业拆借市场转移到“影子银行”,成为这些金融产品的基础资产。在这个过程中,“影子银行”的高杠杆性放大了金融风险,不透明性产生了金融风险,与商业银行的关联性传递了金融风险。
因此,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业特别是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影子银行、资管业务是相伴相生的关系,但任何金融工具的使用都需要把握一个“度”。从横向看,我国形成了银行、债券、保险、小贷、保理、担保以及私募股权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基金等十七八个金融品种、业务、牌照。从纵向看,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设计的任何金融产品在吸收资金和投放资金时往往采用高息揽储、刚性兑付、资金池、期限错配、多通道叠加、多抽屉协议嵌套“六种组合器”,即为了吸引资金而大量使用高息理财和高息揽储以获得高回报诱惑,为了增加信用给予投资者刚性兑付,为了沉淀资金建立资金池,为了提高资金投放效益则大量使用期限错配、多通道叠加、多抽屉协议嵌套等手段,这六种手段事实上会使金融系统杠杆累积、透明度降低,在顺周期时产品效益大幅叠加增长,在逆周期时产品亏损也是大幅叠加增长。
总之,在“影子银行”的理财业务、资管业务开展过程中,横坐标上武器库中有“十八般武器”,纵坐标上连接工具有“六种组合器”。把“十八般武器”与“六种组合器”以不同的组合形式结合在一起,就是金融产品创新的过程。如果组合得好,信用、杠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边界内,既表现为合理的杠杆比,又表现为有信用,那就是成功的创新。如果组合得不好,就是伪创新、乱创新。
在金融实践中,主要有几类情况要防范:
第一种,高息理财、揽储和刚性兑付。比如万能险是一种理财性质的保险品种,利息一般比同期存款利息高50%左右,高息理财是它的基本逻辑。因为有较高的利息、较高的回报率,大家才会来投。但没有刚性兑付的高利息、高收益是无法吸引投资人的,如果资金给了机构,到时候机构连本都还不了,怎么办?所以,刚性兑付是一切吸引社会人群集资、融资行为发生的直接动力,没有刚性兑付的信用,高息揽储对人群的吸引力也会丧失。为什么我们敢把钱放到银行?因为它是刚性总付,不会坏账。为什么万能险有风险,老百姓还是敢买?因为万能险都是通过银行理财系统卖出来的,大家误认为这是银行出来的不会坏账。如果哪一天真要打破了这种刚兑概念,那投资者就要考虑风险了。
第二种,多通道叠加、多层次嵌套。比如高现价万能险,本来自身杠杆就很高,为了进一步扩大杠杆,再向银行借贷,将自己的理财险转化为私募基金,形式上成了股权资本,遮蔽了这部分资金的杠杆特性、短期特性,与银行资金嵌套并采用“优先、劣后”的抽屉协议,让银行很放心。因此,部分保险公司就利用保费收入,形成银行理财嵌套私募基金的组合,积极配置股票甚至举牌上市公司。这些年,屡现国内中小保险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蛇吞象”行为,基本上都是通过万能险加杠杆实现的。几个环节叠加起来,杠杆层层叠加,风险也成倍增加。(www.xing528.com)
第三种,资金池错配。当资金池里有多种渠道来的钱,有的是一年期要还,有的是两年期要还,而贷款出去的钱往往要三五年、十年才有效益,才有分红,才有现金流,这时候如果用后面筹来的钱还前面的钱的话,这个资金池是很有用的。但如果资金池被过度使用,全都变成期限错配的资金池,就会出现流动性风险。比如高现价万能险,保单期限往往1~3年不等,但如果过度用于举牌上市公司而不能实现资金从股市的自由退出,当迎来满期给付及退保高峰时,如果后续保费跟不上,期限错配就会引发大的流动性风险。
第四种,创新中的底线监管。作为金融监管,需要设立禁区,避免各类金融工具的过度使用,明确规定不可逾越的“底线”。比如,“影子银行”当然可以建资金池,但资金池投放资金时的期限错配比例,一般不能超过20%,绝对不能超过30%。如果超过了甚至达到100%,那就会演变成“庞氏骗局”。又如,理财业务、资管业务金融产品利息当然会比基准利率高,但不能超过利率上限,通道业务一般会收取0.5%~1.5%的通道费,看似不高,但如果四五个通道叠加,就会演变成高利息的金融产品,所以应该明确规定叠加通道不能超过两个。还如,抽屉嵌套业务也当然可以做,但只能是一两层的嵌套,决不允许三层以上的嵌套行为。这样做,至少底线是清晰的。
最后,也是最关键、最重要的事,就是防止高杠杆叠加造成的高风险积聚。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融资配资过程中,一定要防止每个环节杠杆比虽然合规,但多嵌套、多通道、多环节叠加成高杠杆的畸形状况。这就应实行表内表外穿透监管。只要是一个企业、一个项目融资,就应把各环节各通道的杠杆比打通算账。比如,如果小贷公司的资本融资比是1∶2.3,形成的贷款做ABS[1]如果可以反复循环10次、20次,就会形成几十倍的杠杆比,证券交易所就应对此设立循环次数,比方说不得超过三或四次,两项叠加,整体融资总量的资本充足率应约束在1∶10以内,从而实现风险大体可控、市场也能搞活的局面。
总之,只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把握好金融去杠杆的政策节奏和力度,分类施策,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市场金融风险情况,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办法,就一定能够打赢金融去杠杆的攻坚战。
[1]资产证券化,指以基础资产(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以类似债券的形式发放形成的一种可交易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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