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风险整体可控,但在一些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隐患较为突出,背后是金融治理机制的建设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债务。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隐性债务风险突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部分国有企业存在隐性担保,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负债实际上构成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2017年年末,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已降至有公开数据以来最低的55.5%,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仍稳定在65%左右,很大程度上源于民营企业去杠杆速度高于国有企业,表明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压力持续存在。随着地方政府融资约束硬化,其融资需求仍需有序释放,“开正门”才能实现风险有序出清。
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关系,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是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根本出路。首先是要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稳定地方财力和财权,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推动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其次是建立“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算、一级税收权、一级举债权”体系,各级政府的财政相对独立、自求平衡,放松中央政府对债务额度的行政性约束,发挥地方人大的约束作用,由地方人大自主决定发债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提高地方政府举债额度,彻底打开地方政府规范融资的“正门”。完善治理体系,提高债务信息的透明度,更多发挥金融市场的约束作用。再者是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破产机制。地方政府破产机制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分级财政体制的国家广泛建立了地方政府破产机制。从国际经验看,政府破产指政府财政破产,不等于政府职能破产,破产政府仍承担公共服务的义务,不会出现无政府状态;破产后地方政府必须通过控制支出、增加收入以改善赤字和偿还债务,恢复财政可持续状态;为防范道德风险,中央政府不会无条件救助破产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若接受中央救助,必须牺牲自治权力。在我国探索建立地方政府财政破产机制最大的意义在于明确政府决策责任的分级模式,让责任模式回归到“谁借谁还”的风险承担的范畴之内,倒逼各级政府在举债谋发展时,量力而行,有多大财力制定多大的发展目标,推动城市化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探索地方政府破产制度时,要明确财政破产不等于无政府,政府对治安、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事项继续提供服务和保障;金融市场要在债务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要打破刚性兑付,投资者要承担地方政府破产的损失,形成投资者主动甄别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和信用等级的正向激励,倒逼地方政府规范财政运行管理并提高透明度,切实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强化问责,在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中加入财政管理绩效的指标,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要求。
此外,还应落实同股同权,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到垄断性行业中。事实上,地方政府持有不少优质资产,但由于地方政府遵循类似企业经营的理念,在破产约束不足的背景下缺乏用优质资产市场化折现或融资的意愿。因此,要真正落实简政放权,就需要让民营资本参与到垄断性行业中。目前我国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关卡仍然难以逾越,部分领域即使开了一道口子,但背后还有一道道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应该抓紧制定出台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的方案和政策措施,制定出台支持民间资本发展养老、健康、家政、教育培训、文化教育等服务的具体办法。同时,实施更具包容性的财税政策、产业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创新垄断行业与民间资本合作机制,避免“只让出钱、不让发言”的不平等合作方式,努力做到同股同权。既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补充财力,又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力。(www.xing528.com)
二是居民部门杠杆。我国居民部门杠杆上升较快,且可能存在被低估现象。2017年,我国住户部门杠杆率为55.1%,比上年高4个百分点。考虑到居民普遍存在通过借贷筹集首付的行为,且通过互联网金融,如蚂蚁金服“借呗”、腾讯“微粒贷”、京东“金条”等产品的借贷未计入居民负债,因此我国居民杠杆率可能更高。
居民部门负债中相当大一部分借贷是用于满足购房需求,居民杠杆率快速增长也反映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明显扭曲。当前一、二线城市严格调控,三、四线城市政策相对缓和。一、二线城市市场供求矛盾并不直接反映在价格上,而是反映在量缩价稳、推迟网签、价格失真、库存虚高等方面;三、四线城市的棚改、货币化补偿政策,消化了库存,市场热度高,但容易导致盲目乐观。如此一来,居民的资金流向三、四线城市买房,这是泡沫以另外一种方式在体现。
如果不完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只能“按下葫芦起了瓢”,仅仅是把一些问题暂时掩盖了,并没有真正地解决房地产的问题,并导致居民部门杠杆率的持续攀升。这就需要首先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当量市场,这是既保持18亿亩的耕地红线,又实现土地市场市场化供给,增强供给弹性,适应城市化、区域化发展,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唯一出路。随着土地市场化,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实现土地供给市场化。其次,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应由人大授权,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可负担、含存量、逐步实施、激励相容”的原则,选取部分城市和地区进行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也要鼓励各地探索适合本地的房地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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