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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法概论:司法救济终局原则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救济终局原则是指信用主体无论采取何种救济方式,一旦完成司法救济程序,其诉求无论是否获得司法机关支持,都意味着该权益救济已经完成。法院裁判作为司法救济的代表必须是终局的,否则裁判的既判力将不复存在。

社会信用法概论:司法救济终局原则的重要性

司法救济终局原则是指信用主体无论采取何种救济方式,一旦完成司法救济程序,其诉求无论是否获得司法机关支持,都意味着该权益救济已经完成。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了多种权益救济制度,唯独司法救济是各国公认的最公正的、普世的救济方式。任何信用主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法律寻求救济,既是衡量我国信用发展建设的重要尺度,也决定了信用主体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的、有效的救济保障。在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格局中,权益的救济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得以实现,并不是所有的权益救济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实现,也并不必然将司法救济作为最先选择,但司法救济的意义在于,当任何当事人不满意其诉求结果时,都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最终的补救。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正处于或正在努力达到以司法救济为标志的公力救济的社会,这是权益救济结构的第一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次转型。[12]之所以要确定司法救济终局原则,是考虑到两个层面的因素:其一,信用主体权益救济的原则体系应当互相协调,在第一性原则(救济及时)和第二性原则(行政救济优先)的基础上,应当设置司法救济终局作为第三性原则,以确保信用主体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其二,从司法成本来看,司法救济终局原则不仅能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总社会成本,因为司法救济终局意味着不管是否对救济结果满意,法律都不再支持信用主体权益回转到其他渠道寻求救济。(www.xing528.com)

按照凯尔森的观点,“法院主要是确认一个(民事的或刑事的)不法行为已被作出并决定制裁,因而决定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只是次要的”。[13]也就是说,相比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院更加侧重裁判的确定性。法院裁判作为司法救济的代表必须是终局的,否则裁判的既判力将不复存在。当然,司法救济终局原则并不是说,信用主体权益救济只能经过一次审判,在我国,按照“两审终审制”就达到了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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