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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法概论:救济主体无限制性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主体权益救济无主体限制,关乎信用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即对信用主体实现无差别保护。信用是群体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成为信用主体,即享有信用权利,无论信用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其信用主体权益受到侵害,都具有寻求救济的资格,这就是信用主体权益救济的“主体无限制”特征表现之二。

社会信用法概论:救济主体无限制性

在熟人社会交往模式中存在信用,但并不具有构建信用权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信用权益是现代社会发展到特定时期的产物,社会成员与生俱来就处于三种信用状态——负信用、零信用和正信用,信用主体出生后是一张“白纸”,即处于零信用状态,随着其参与社会交往的程度和频度,在他人评价或社会评价中逐渐形成自己的信用。然而,信用形成后并不是处于递增之中,而是处于递增、递减或递增和递减的乱序变化之中,可能会回到零信用状态,甚至是负信用状态。信用主体权益救济无主体限制,关乎信用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即对信用主体实现无差别保护。无论信用状态如何,信用主体的权益救济总是无差别保护,即便是处于负信用状态也享有寻求救济的权利,尤其是信用修复权的救济对负信用主体或零信用主体至关重要,这是信用主体权益救济的“主体无限制”特征表现之一。

植根于信用权益无主体限制性,信用权益救济也具有无主体限制性,即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通过其监护人代为救济。信用是群体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成为信用主体,即享有信用权利,无论信用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其信用主体权益受到侵害,都具有寻求救济的资格,这就是信用主体权益救济的“主体无限制”特征表现之二。(www.xing528.com)

现代社会信用法治建设过程中,任何自然人都可成为信用主体,享有信用权益以外的多种权益。无论其信用状态或民事行为能力如何,都可以通过合理途径实现其权益救济,而不宜人为地设定信用主体权益救济的主体资格。权益救济之所以有必要,是因为它是主体维护自我利益的实践理性,只有当权益能够得到救济,法定权益的存在才具有意义。权益救济是主动行为,而不同于道德谴责、人伦规范等社会救济范畴可以被动发生。此外,由于信用主体权益救济还具有“救济结果的利他性”,更应该鼓励信用主体积极救济相关权益,这有助于推动信用社会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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