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已纳入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在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规定了“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要求“建立公共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创新和广泛运用。支持征信、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健全征信和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2018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再次强调“要大力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但相关实践依然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的征信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系统的月报告显示,该系统“在2017年7月,已经覆盖了9.32亿的自然人,有信贷记录的有4.58亿人,累计运行以来提供了45.21亿次个人征信报告查询”,[37]“截至2020年12月末,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共131家”。该数据表明,对于人口总数超过14亿,“个人征信市场空间为1 030亿元,整个征信市场潜在发展规模达万亿元”[38]的信用需求大国而言,我国征信服务业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全面的信用服务市场更是远远不足,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
(一)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的作用
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是指通过对信用服务市场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并加以长期作用于市场行为的规制、监督和控制,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推进市场规划的健全和完善,从更高层次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信用服务市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熟程度体现了信用经济的发展水平,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协同治理、民生水平以及诚信文化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正处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严重的诚信问题,如恶意拖欠、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通过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在市场交易中的使用,可减少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信息处理和风险防范工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通过信用等级择优选取同等资质的交易主体,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完善科学发展机制。严格市场主体的信用要求,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可改善市场信用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不仅如此,信用服务产业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对其加以培育可在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助力我国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共治。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与发展为社会组织、公民等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新的途径,将促进协同共治的落实。通过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和数据挖掘的集成算法的开发和应用,为政府和市场搭建科学合理的共享平台,依靠大数据信息海量化、多样性、快速化以及价值化的特点,整合信用信息基础资源,分析事物本质和现象的关联,进而预测事物的发展态势与未来,助力科学决策,辅助社会治理和市场管理。
3.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关键路径
信用服务市场致力于将诚信作为“度量衡”,相关主体可以基于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估报告、信用担保合同等,选择资格授予对象和交易对象,使得交易主体因诚信加分并获得收益,因不诚信而减分甚至被淘汰,以倒逼生产商诚信生产、建筑公司诚信施工、用人单位诚信发放农民工工资,有效解决产品不合格、住房不安全、工资不到位等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现实问题,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满意度。
4.提高社会诚信意识的重要手段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信用服务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凸显信用在整个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促进信用服务市场主体率先提高诚信意识,进而深入影响普通民众的诚信观。
(二)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模式
1.市场驱动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信用市场经济国家之一,拥有最发达的信用信息服务产业,其中较为知名的信用服务机构包括:以邓白氏公司(Dun & Bradstreet)为代表的企业资信调查机构;以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和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s)为代表的信用评级机构;以环联公司(Trans Union)为代表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美国信用服务市场体系由独立运行的民营企业或规范的征信机构组成,主要业务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产品形成和产品应用四个环节,涉及消费者信用报告、资信评级、商账追收和债务催收、信用保险等,突出特点是市场化运作,完全将信用作为一种可交易的商品出售给需求方。[39]从事征信业务的企业均由民间投资组成且以营利为目的,政府不投资,也不对征信服务行业进行过多干预,完全交由市场机制决定。
2.政府驱动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德国信用服务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信贷登记中心”为主体的公共模式以及以市场化的民营信用体系为服务和执行主体的模式。其中,政府主导的信用立法模式,由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并直接经营管理征信企业。政府组建的征信企业,由中央银行实施管理。[40]强制各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形成开放的数据库。[41]此模式下,政府负责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在私营信用服务及应用体系中,通用信贷安保集团(SCHUFA)在本国占据着垄断地位,是德国著名的经营信用业务的非政府服务机构,也是唯一拥有银行信用信息的服务企业,[42]为民众提供信用数据存储、查询以及评价服务。整体上,德国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及时更新的与企业相关、与借贷相关的各类信用信息,具有覆盖面广、总量大、来源渠道多样化、信用记录全面等特征。[43](www.xing528.com)
日本采用的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会员制模式。日本信用服务主要由银行协会建立的银行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来提供,包括以银行协会、信用卡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建立会员制信用服务机构。[44]行业协会为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由于该模式下征信机构仅限于向协会会员而不是社会提供信用信息需求服务,导致信用信息共享范围较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较低。另外,该模式下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只进行登记收录,不进行资信评级或者信用评估,难以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打造成产品放入市场并渗透社会各个领域,不利于全面推动信用行业的产业化进程。
(三)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途径
目前,我国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发展规模小且不平衡。选择市场主导模式存在公共信用信息收集难,隐私保护不够等问题,而选择行业模式则存在缺乏相应组织基础的难题。综合考虑,目前我国最为妥当的做法是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集中资源优势,在较短时间完成信用数据归集整合,政府率先垂范,引导扩大信用应用,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专业高效的信用服务。待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成熟后再转变为“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的模式,即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
1.加强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在信用服务市场建设的起步阶段,我国应当首先做好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一方面,出台大量的优惠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发挥政府政策的导向功能,促进信用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之前我国重点建设的是以金融资信信息为主的征信体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务院制定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系统、全面的信用服务市场相关立法尚付之阙如。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信用服务市场管理条例、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为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扩大信用管理服务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是指一定的消费者,在一定的地理区域、时间、市场营销环境以及市场营销方案下购买的总量,是信用制度和中介机构持续生存的基础。[45]一般情况下市场需求越大,市场相应越繁荣;市场需求越小,则市场越萧条。当前我国的信用服务产品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其市场尚存在供给质量不够高、服务机构行为不够规范、公信力不足、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等不健全、不成熟的问题,[46]难以满足金融业征信市场的需求,更加无法满足包含各种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在内的信用服务市场的需求。对此,一方面,应当推动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47]另一方面,应当鼓励信用交易,激发信用管理服务需求。首先,应当引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鼓励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时,自主查询相关公司的信用信息,并以此作为交易的重要参考。鼓励企业成立专门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集中收集、适用、评估信用信息。积极运用信用评级、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交易。其次,推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防范风险。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可以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记录,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48]。最后,激发个人用信需求。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把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重要环节。[49]建设“市民诚信卡”,在市民卡上全面加载个人信用信息,推动个人在求学、求职、晋升、租赁、理赔、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应用个人信用报告,拓展个人用信场景。[50]
3.加强信用服务机制建设
信用服务市场机制是指信用服务市场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主要包括平台搭建和信用服务市场运行机制构建。在平台建设上,应当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公示平台,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及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自建信用数据库。在运行制度上,首先,应统一信用信息标准技术规范,适用统一代码,推动市场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融合,制定信用信息采集的格式与标准、征信行业服务规范、信用报告标准文本等信用行业相关标准,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51]。其次,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多省市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各个部门无间隙职能联动机制,可以保证整个信用市场供求机制发挥应用作用,在政府和市场组织层面上建立长效合作机制。[52]强制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向信用中介机构无偿或有偿开放信用信息数据,[53]调动公共部门开放信用信息的积极性,提高开放共享的能力,规范信用信息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再次,应规范征信和信用评价行为。应当坚持第三方中立立场,确保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不得通过虚构交易、恶意评价或以差评为要挟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通过贬低他人商业信誉提升自身信誉。鼓励我国评级机构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加强与其他国家信用评级机构的协调和合作。最后,应加强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创设。
4.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
信用服务机构作为信用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作用不言而喻。我国信用服务机构还较为分散且规模较小,应当“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54]首先,应当大力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建设,鼓励具备相关条件的个人、企业以及组织积极投资信用服务产业,培育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市场认同度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持本地区实力雄厚的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成为全国性和区域性龙头企业,为地区企业提供模范带头作用;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国落户,开展合资合作,推进我国信用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新业态信用服务机构,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应用能力。其次,应当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多种专业化信用管理服务,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提供多层次、有特色、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最后,应当加强对信用理论、信用经济、信用评价和信用立法等基础理论和重大问题的研究,研究建立区域信用指数,综合反映地区信用发展状况,鼓励国内外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开展信用基础性、前瞻性、实用性研究。
5.重视信用从业人员的培养
信用从业人员是指“在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及信用培训、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评估、信用评级、评定、认证等相关业务的信用执业人员以及在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从事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55]这是信用服务市场得以繁荣的基础力量。目前我国最为成熟的信用从业人员制度是信用管理师制度。其中信用管理师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交易、信用风险控制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人员”。据了解,我国信用行业的专门人才将在未来5年呈现全面的爆发式增长需求,保守估计缺口将达数百万名。[56]然而,我国高校开设信用专业的很少,目前只有近30所高校设有信用管理专业,有3所高校开设了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每年培养的信用管理人才仅数百名,[57]存在巨大的人才缺口。鉴于此,我国应当针对工作需求培育社会急需的信用从业人员。首先,应当普及信用教育。高校是信用服务人才主要的培养单位,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依托高校开设特色课程和设置专业,在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等不同层次的管理类相关专业中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方向,做好信用服务人才梯队化建设和培养。其次,提升信用服务业从业人员水准,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的从业队伍。如组织信用从业(或执业)资格考试,只有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合格的人员,通过实习考核后,才能从事信用服务工作,且就职后应当定期参加从业人员系统培训。同时,应当引导、支持从业人员逐步获得国内认可的信用服务行业从业资质,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业务过硬、熟悉市场的专业化信用人才队伍。[58]最后,应当重视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专业培训,以提升在职信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6.营造浓厚的信用文化氛围
通过宣传诚信文化以提高公众的信用意识。在一个公众崇尚诚信,遵守诚信规则的社会中,信用服务市场必然会受到重视。首先,应当加强诚信文化与信用文化环境建设。不仅要继承发扬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也应当汲取西方的契约信用文化,并同社会具体领域的实践结合,以推进诚信行为的普遍化,促进社会诚信风尚的养成。其次,树立诚信典型。应当加强全社会信用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大众媒介积极传播守信典型案例及信用模范人物,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最后,加强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在社会中的普及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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