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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服务市场现状及社会信用法概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LIPAY支付宝、腾讯征信已经进入市场,背靠阿里、腾讯等大企业,相对其他的信用服务机构,这些带有大公司信用数据系统的信用服务机构无疑已经抢占了信用服务市场的先机。信用基础设施服务领域的公共性与市场化应是共存的。信用监管类服务是指为更好地对市场各类机构的信用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与管理,由信用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的服务。

我国信用服务市场现状及社会信用法概论

(一)信息:单中心与合作运营管理并存

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利用是信用服务市场的基石。就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利用模式来看,我国目前存在单中心运营的信用管理与合作运营的信用管理模式。单中心运营信用管理模式又可分为公共征信数据中心模式与大数据征信内置模式;合作运营信用管理模式又可分为企业大数据征信外嵌模式与大数据汇源征信模式。

公共征信数据中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征信服务,主要包括传统信用管理服务与信用评分及相关增值产品,这一模式之所以为单中心,主要是基于数据本身的敏感性和权威性,对数据准确度和安全性有最高等级的要求。

大数据征信内置模式基于单中心运营信用管理,是一些自身拥有个人和企业大数据的公司在征信应用领域进行创新性运营的新模式,典型的例子有阿里腾讯百度以及各大电信公司等。

企业大数据征信外嵌模式区别于只服务于金融领域的传统征信,新兴的信用服务产业面向更多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行业的应用场景,特别是旅游、交通、贸易等专业服务领域。

大数据会员制征信模式的本质是一个行业层面的信用解决方案,即行业协会根据小额信贷的生命周期,建立数据链中心,制定数据标准,并分阶段分享成员之间的信用申请和偿还等交易信息,以此来推进协会成员的信用建设,其中的信用数据采用分布式,即会员的互助合作。此种模式,上海市市场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已经取得初步成效。[30]

以上四种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处理模式中,目前占据绝对中心和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系统。而内置模式需要有先天的条件:即信息搜集整理的主体必须首先是该行业的领头或巨头,处于该行业的信息集散中心位置,拥有巨大的商业生态系统足以支撑其在商业版图的内部获取用户信息。内置模式带有企业内部信用管理的性质,但如果引导得当,完全可以由政府扶持,通过信息共享,成立专门的信用服务机构完成市场化的运营。实际上这些大公司、企业也是如此行动的。ALIPAY支付宝、腾讯征信已经进入市场,背靠阿里、腾讯等大企业,相对其他的信用服务机构,这些带有大公司信用数据系统的信用服务机构无疑已经抢占了信用服务市场的先机。

外嵌模式则限于部分行业领域,适用范围相对公共征信、内置模式更为有限,但这也是其独特的优势:一是这些企业深耕该领域多年,对行业的理解与信用服务需求的理解远超过综合的信用服务机构,专业性更强;二是其信用信息获取的渠道、触角更为细致,往往能够获取到通过公共征信或内置模式不能获取或不予关注的特种信息。会员制则带有行业自治、政府扶持和地方性的特色,可以作为其他三种模式的重要补充。

这四种模式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仍应主要坚持和完善公共征信数据中心,同时引导发展企业大数据征信外嵌,形成专门领域场景结合的专业信用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大数据内置模式转化为市场化运营,形成全面信用服务机构;经由行业自治或地方政府的搭建,形成信用信息会员制,鼓励行业内部及跨行业的信用信息交流,彻底打破“信息孤岛” 现象。

(二)产业:信用服务业的不断细化与整合

目前对于信用服务或信用服务机构的划分大多采用内容标准,如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保理等,但从功能或效用的角度更能揭示信用服务的产业状况及未来的建设方向。健全的现代信用服务体系应包括“五大类”服务机构及其产品和服务: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内生助力类信用服务、信用基础设施类服务、信用风险管理类服务和信用监管类服务。

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是指从信用主体的外部为社会与市场及监管者了解信用主体而提供信用产品的服务活动,其主要业态包括征信、信用评级与评价、信用查询、信用评分、资信调查等。外部约束类信用服务的特点主要是为市场上的授信机构服务,而不是主要为信用主体服务;其基本目的是了解信用状况,而不是提升或维护信用主体本身的信用价值。

内生助力类信用服务是指直接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咨询与解决方案的服务活动,其主要业态包括咨询服务、解决方案定制、信用承诺辅导、信用信息管理与报送、信用修复顾问管理、信用救助辅助、信用与教育培训等。内生助力类信用服务的特点是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和个人做内功以提升其综合信用水平,围绕如何帮助企业和个人提升综合信用水平而开展服务并提供相关产品。

信用基础设施类服务是指市场主体为满足市场需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求或政府信用监督需求等而提供的基本设施建设与软硬件产品和服务的信用服务活动。信用基础设施服务领域的公共性与市场化应是共存的。

信用风险管理类服务是指由市场上的专业机构提供的帮助市场需求者降低信用交易风险的服务活动。

信用监管类服务是指为更好地对市场各类机构的信用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与管理,由信用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的服务。这种服务主要就是让社会公众能简单、方便、快捷地了解、查询和具体办理信用监管相关事项。[31]

虽然从功能和效用上明确了信用服务的上述五种分类,但仍应当明白完整的信用服务产业是由上述五种类型的信用服务有机构成的整体。任何一项服务类型的缺失与滞后,都将导致信用服务产业链条的断裂与不完整。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信用基础设施尚在逐步建设中,信用监管法规还不成体系,信用风险管理意识偏低,导致信用风险管理与监管类服务需求尚低。外部约束类的信用服务需求增长迅速,该领域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较快,但由于持续长久发展,仍有赖于内生助力信用服务行业的展开。建议重点关注与支持内生助力类机构,做大做强外部约束类机构,重视信用基础设施类服务,建立与倡导信用监管类服务,推广与规范信用风险管理类服务,以发展和健全我国的信用服务体系。

(三)服务:技术创新与应用场景的拓展

过去传统的信用服务局限于金融信贷领域,即传统的征信服务,主要针对企业及金融衍生品,以资信状况评价为主,应用范围极其有限。传统金融及其配套征信不能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金融信贷的核心是以实物资本配置资源。在传统市场体制下,市场主体想要参与经济交易活动和社会资源配置,必须拥有土地、设备、厂房、资金等实物资源或资源的现金等价物。相反,缺乏实物的资本市场主体因传统体制的排他性和资源的束缚,很难公平地获取金融服务满足其资金和资源要求。但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引入,现代的信用服务领域不断被扩展,由金融拓展到商业,由商业拓展到社会生活。(www.xing528.com)

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将过去看似毫无关联的信息组合在一起,形成链接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譬如,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信用卡,过去往往与就业和收入等信息相挂钩,但其中可作为信用判断的信用信息其实是丰富的,包括教育支出、度假、购房、租车、购车、付公用事业费、付手机话费、租房、网上购物等,这些与信用交易相关的生活场景有的构成上下游关系,存在信息的相关性。[32]利用新技术搜集和评价信用信息的方式,会改变我们看待信用服务的传统思维。此外,同样的信用服务,完全可以结合场景衍生出不同的应用类别。如“芝麻信用”,其中既包括传统的消费金融服务,服务于信用借贷合信用消费,还包括其他与生活场景相联系的服务产品,如信用骑行,信用租车,便利交通,免预存办手机卡、购合约机,免押金租借充电宝、雨伞、服装等物品,信用回收,等等。[33]如此之多的信用服务产品类别,其基础都是芝麻信用的信用评分。而芝麻信用平台既是信用信息的集散中心、评价中心,也是沟通不同行业、产业领域的门户中心。

极端情况下,可以设想未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或数个统一的线上信用数据评估平台,人们可以凭借手中的手机对他人的任何行为进行“打分”,而集合形成的分数数据最终会汇总形成对某人的特定评分,该评分几乎无所不包地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譬如旅游出行、教育申请、买房购车、考试、晋升,等等。从好的方面来看,类似平台的大量出现,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降低了各行各业的交易、审核成本;坏的方面是技术的滥用可能造成对企业经营自由、个人人格尊严的极大侵害,因而需要提前加以监管。

信用信息搜集与利用方式创新,应用场景的拓展,对信用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用服务的内容应当坚持多样化、信用服务的出处应当标识化、信用产品应当更加精细化、信用服务的更新应当规范化。

(四)监管: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体系建设

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首先需确立完善的监管法规,其次要有效地明确监管主体与对象,确立监管的职权范围。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法规仍然不均衡、不完善,缺乏有效协同。应针对不同的信用服务行业,分门别类地予以立法规范。

1.信用调查业

信用调查业的立法以2013年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为契机。依据该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我国法定的征信业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征信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同时,根据地方征信立法或管理规定,地方政府对征信机构拥有有限的监管权。如《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还颁布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监管指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文件。一些征信起步较早的地区也出台了地方规章,如《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涉及征信业管理的地方规章,内容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涉及征信业的整体管理,如《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第二类为企业征信业管理,如《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类则为个人征信业管理,如《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34]

2.信用评级业

信用评级监管机关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这三者在法规依据、市场准入、评级原则、评级对象、事中管理、事后管理与评级程序方面规定各有不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依据是《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依据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从市场准入的条件来看,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债券评级市场实行审批制,信贷市场实行备案制,以禁止性规定为主。报备材料较明确,准备难度不大,对从业人员及高管人员无准入门槛,但设置了8项禁止性规定,同时明确要求评级机构建立11项内控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证券评级市场实行准入制。实收资本或净资本为2 000万元以上;对从业人员人数及经验规定较严格,从业人员需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无禁入期,普通从业人员要求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明确要求评级机构建立8项内控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企业债评级市场对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没有具体规定,但2015年底认定6家评级机构可以开展企业债评级。[35]

可以看出,由于评级业监管依据、内容与监管主体的不同,很容易造成政出多门的问题,同时造成不必要的管理成本支出。部分地方针对评级机构进行了统一的规制,如深圳市采取将个人征信与信用评级集中立法的模式,出台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但总的来看,分散式的立法仍未解决立法存在盲点、部门裁量权过大、责任分配不清晰等问题。

3.信用保险业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发布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由总则、经营规则、内控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组成。总的来看,内容较为简略,虽有基本框架但精细度不足,也未能有效衔接保险与信用之间的关系。

4.信用保理业、信用担保业

该行业现行的规范有中国银监会201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5年发布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与工信部2012年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上述监管的依据立法位阶较低,且同样存在与信用评级业政出多门、权责不清等问题。

5.债务清收业

专门针对债务清收业的信用服务监管立法尚处于空白。实践中相关的监管主要视情况依据现行的民事法规、刑事法规与诉讼法规,对于债务催收行为的规制还散见于某些部门性规范文件、行业自治章程或委托协议中。例如,中国银监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分别于2009年、2010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两部部门性规范文件,提出了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外包中应当加强监管,应注意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三方催收机构若对债务人造成侵权损害,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1月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曾被寄予有效规范债务催收的厚望,但该办法并未提及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也未规定不当催收的法律后果。[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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