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调查
信用调查,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调查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信用调查是指会员信用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委托的事项与目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分析的工作总和。”也有学者将其称作资信调查,指在相关市场主体请求的前提下,以一定的调研技术和专业人员为基础,对企业或个人的资信状况和专项项目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研究、评测。[11]根据信用调查对象,资信调查包括企业资信调查、个人资信调查、财产资信调查和产业资信调查,前两者即是我们熟悉的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后两者则主要调查具体的财产标的与宏观的产业状况。[12]信用调查人员接受客户委托,依法通过信息查询、访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评价被调查对象信用状况,并提供信用调查报告,为决策人授信或者处理逾期账款和经济纠纷、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等决策提供参考。[13]
信用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信用调查的一般程序分为三步:第一步,明确调查项目、调查目的、调查方式,签订委托合同;第二步,根据合同确定的调查项目、调查目的与调查方式制定调查计划,经信用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批准后实施计划;第三步,撰写调查报告。
信用调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知调查,指通知被调查人,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申报信用记录,然后对该资料和记录进行抽样验证、分析的调查方式。(2)秘密调查,指在被调查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合法进行调查的方式。(3)实地调查,指调查人员到被调查人所在地进行调查的方式。(4)访谈相关人,指调查人员为求证事实和疑点向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的调查方式。
信用调查是信用评级的基础,信用评级是信用调查的进一步延伸。
(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一般也被称作资信评级,是指授信者利用各种评估方法来分析受信者在信用关系中的履约趋势、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可信程度,并进行公正审查的评估和活动。[14]也有学者认为,信用评级包括信用评级与信用评分,是指运用科学指标体系,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被评对象未来一段时间如约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进行分析预测和综合评价,并以特定直观的等级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活动。[15]上述有关信用评级的表述虽有差异,但含义基本是一致的,即信用评级是对评级对象履行相关合同、经济承诺能力和意愿的总体评价。
按照评估对象来分类,信用评级可以分为企业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项目信用评级和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四类:(1)企业信用评级,包括工业、商业、外贸、交通、建筑、房地产、旅游等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信用评级,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组织的信用评级。(2)证券信用评级,包括长期债券、短期融资券、优先股、基金、各种商业票据等的信用等级。(3)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体现一国政府的偿债意愿和能力。(4)其他信用评级,如项目信用评级,即对某一特定项目进行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按照评估方式可以分为公开评估和内部评估两种,评估一般会经历前期准备阶段、信息收集阶段、信息处理阶段、初步评级阶段、确定等级阶段、公布等级阶段与跟踪评级阶段。目前,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各资信评级机构所开展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的信用评级评分业务更多由个人资信调查机构开展。[16]
(三)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担保属于第三方担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其他生产要素的融通。
信用担保业的产生虽然晚于资信调查与评级业,但发展迅猛。信用担保介入了授信机构与企业信贷之间的潜在风险,通过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实现充盈企业资金储备的效能。[17]从这一点上看,信用担保能够承担起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不能和不愿意承担的高风险。
(四)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商品赊销和信用放贷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以下限制:(1)放款赊销以对有清偿能力而且信用好的人或企业为限;(2)被保险人应视为共保人,或规定损失超过一定百分比时,始由保险人就约定保险金额内负责。(www.xing528.com)
依据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商业信用保险、银行信用保险和国家信用保险。如果保险标的是商品赊购方的信用,这种信用保险为商业信用保险;如果保险标的是借款银行的信用,这种信用保险为银行信用保险;如果保险标的是借款国的信用,这种信用保险则为国家信用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还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国内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如果保险标的是国内商人的信用,这种信用保险为国内信用保险;如果保险标的是他国商人的信用,这种信用保险则为出口信用保险。
(五)信用保理
国内外关于保理或信用保理存在诸多定义。1911年出版的《牛津简明词典》对保理的定义是:从他人受众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债券并通过收回债权而获利的经济活动,这是一个最为广义的定义。[18]在美国,有一个被普遍接受且较为严格的保理定义:承做保理的一方同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达成一个带有连续性的协议,由承做保理的一方对因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以下服务:(1)以即付方式受让所有的应收账款;(2)负责有关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及其他记账工作;(3)到期收回债权款;(4)承担债务人资不抵债的风险,即信用风险。[19]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FCI)则将保理界定为:保理是融合了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四项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且在2013年7月修订的《国际保理通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GRIF)第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指一项契约,据此,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向一家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不论其目的是否为获得融资,至少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1)销售分户账管理;(2)账款催收;(3)坏账担保。
信用保理是一种存在于信用输入方与输出方之间的债权转让交易,可以有效帮助企业获得保理商的现金流,解决企业融资难的传统痼疾,是一种重要的信用融资工具。保理业务广泛存在于贸易环节中,能够促进买卖双方的交易效率,为买方确保货物到位,为卖方提供收入保障。[20]
保理之所以是信用服务的组成,在于保理业务与信用风险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保理在性质上是侧重于金融的信用服务业,保理服务实现了应收账款在卖方与保理商之间的转移,保理商作为专业的信用服务机构能够对买方开展信用评估和追收拖欠的账款,在维护债权的同时又能实现规模效益,兼具融资和信用建设的功能。[21]
(六)债务清收
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催收不同,现代债务清收行业是指债务清收机构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或受让其债权,在保障债务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和解、协调等非诉讼方式,依法合规地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催收合法债务的新兴行业。[22]根据债务人的不同,债务清收包括商账追收和个人欠款催收。商账追收,也被称作应收账款催收。商账追收是根据合法的追收程序和手段提供专业的债务催收服务,尽可能减少企业因赊账产生的信用风险,降低企业的呆账率和坏账率。[23]个人欠款催收则是主要针对自然人因信用借款和生活消费产生的欠款,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卡、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等方面的债务。[24]债务清收的程序一般包括案件评估、案件受理、清收作业、结案和提交清收报告四个阶段。
债务清收是信用服务的一个重要分支领域。债务清收虽然处于整个信用关系链的末端,但对整个信用体系的稳健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同于其他信用服务旨在促成信用交易,债务清收侧重于终结不稳定的信用关系,通过款项的及时回收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25]并为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受信方的动态信用信息更新。就目前情况而言,商账追收和债务催收行业仅在部分地区获得了许可的登记,尚未在法律或行政规章中确立明确的法律地位。因此,推动商账追收和债务催收行业健康发展,需要赋予其合法的地位。[26]
除上述信用服务内容外,信用服务机构还可能依据用户的需求,提供其他相应的信用服务与产品。如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具体而言又可细分为评分模型开发、防欺诈解决方案提供、策略决策引擎服务、信息技术解决方案、市场营销服务等。其中,很多的服务内容都是伴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兴信用服务,可以将此类信用服务统称为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或其他信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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